内容正文: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第一框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本框知识脉络
名誉隐私不可侵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姓名肖像受保护
生命健康俱可贵
1、民法优先保护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1、姓名权
2、肖像权
1、名誉权
2、隐私权
3、个人信息
生命健康俱可贵
PART:01
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1)为什么优先保护: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一
生命健康俱可贵
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2)人身权利的内容:
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人身权利的内容
人格权:
身份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
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一
生命健康俱可贵
(3)要求:
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1)重要性: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民法典把这三项权利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
人格权 内容 侵权表现(看最终结果)
生命权 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 致人死亡,非法剥夺生命(致死)
身体权 身体完整性和行动自由 身体完整性遭受破坏和行动自由受到限制(致残)
健康权 生理、心理机能(功能)的正常运转和发挥 损害健康,致人患病(致病)
(2)侵权责任: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P7相关链接
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
分析
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侵犯了杨某的哪些权利?他们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请说说你的理由。
杨某在参加高二新学期(未满16周岁)开学典礼时,突然腹部剧痛,晕倒在地,学校紧急将杨某送入医院。医生诊断其脾脏严重出血,于当晚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手术后,杨某才向父母道出一个秘密:自入读该校起,他就经常被某些同学无故殴打。两天前,杨某又一次遭到同班同学夏某、林某和张某的围殴,他忍痛两日终致这危险的一幕。
一
生命健康俱可贵
理由:
依据《民法典》规定,夏某、林某和张某侵害了杨某的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此外,夏某、林某和张某殴打他人触犯了刑法,高二学生达到了法定年龄,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1.2022年5月25日,广州市某早教机构负责人王某在管教7岁男童黄某时,用脚踢黄某腿部致其摔倒后颅脑受伤,后黄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身亡。经检察机关批准,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警方依法执行逮捕。在本案中,王某 ( )
①侵害了黄某的人身权 ②侵犯了黄某受教育的权利
③侵犯了黄某的身份权 ④侵害了黄某的生命权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C
2.某火锅店老板郑某因使用“口水油”被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准逮捕。该火锅店侵害了顾客的( )
A.身体权 B.生命权、健康权
C.隐私权 D.肖像权
B
姓名肖像受保护
PART:02
⑴含义: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1.姓名权 P8中段
⑵姓名权受保护的原因: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⑶保护的内容: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注: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
决定:一般来说,未成年人姓名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P9相
如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名人,名字可用于冠名活动
变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后,可根据自己意愿,变更姓或变更名,但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许可:经本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
【特别提醒】:
以侮辱方式使用他人姓名、故意错误使用他人姓名、给他人取“浑名”或“绰号”等,均属于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
二
姓名肖像受保护
12
1.姓名权 P8中段
⑶保护的内容: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