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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术语01:宪法 1
学科术语02:依宪治国 7
学科术语03:宪法监督 11
学科术语01:宪法
01 术语定义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n,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02基本内容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03 地位
(1)我国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本质)
(2)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3)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4)宪法是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
(5)宪法是根本的活动准则。(注:“根本活动准则”只能是宪法,其他法律只能是“活动准则”,不能用“根本”。)
(6)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04修改历程
1954年宪法
时间:1954年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背景:科学地总结了历史经验,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后5年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全面地、准确地体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
1975年宪法
时间:1975年1月17日,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背景: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制定的,反映了那个阶段“左”的错误,存在着严重问题。
1978年宪法
时间:1978年3月5日,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背景:是在我们党和国家还没有来得及对“文化大革命”的错误进行清理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存在着严重缺陷。
1982年宪法
时间: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背景: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
1988年宪法修正案
时间: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要点:
1.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宪法修正案
时间: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要点:
1.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坚持改革开放”等提法写进宪法序言。
2.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用“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取代“国营经济”、“国营企业”。
3.删去“农村人民公社”的提法,确立“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
4.将县级人大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
1999年宪法修正案
时间: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
要点:
1.将“邓小平理论”的内容写进序言;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增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
2.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修改为:“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5.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6.将第二十八条其中的“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宪法修正案
时间: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
要点:
1.“三个代表”入宪。
2.“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3.私产入宪: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4.征地补偿入宪:“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三个文明”入宪: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6.国歌入宪: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7.“戒严”改“紧急状态”。
8.地方各级人大任期:“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