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中国历史上首部民法典,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进程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和义务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习民法用民法
第一框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目录/CONTENTS
01
02
03
《民法典》总则
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01
PART ONE
《民法典》总则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中国历史上首部民法典,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进程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民法典》总则
01
第一课
第三课
第四课
第一框
第一框
第一框
第五课
第六课
第一框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二编 物权
第三编 合同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六编 继承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二课
第一框
第二框
第三课
第一框
第二框
第一课
第二框
第五课
第四课
第二框
02
PART TWO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中国历史上首部民法典,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进程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02
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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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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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就是你我他
民法在我们的生活中不可或缺,无论是衣食住行、生老病死,还是就业创业,无一不需要民法的规范。
概念(调整范围):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平等主体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没有领导和服从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间基于人格或身份而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具有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的性质。
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02
注意:
狭义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广义的民法则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单行法律
民法典的地位: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能够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民法的特点: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民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等原则
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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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词点击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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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营利法人
特别法人
非营利法人
公司制
非公司制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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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村委会、居委会)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捐助法人
社会服务机构
宗教活动场所
基金会法人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制企业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自合法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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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
就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三个要素
自然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主体:
客体:
内容:
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不满 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02
◆◆◆ 名词点击
民事权利,是指民法赋予的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特定利益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满足民事权利所保护的利益而依法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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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
内容
所有权关系
物
债权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