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5.2 薪火相传有继承
2025届思政团
1
教学目标
课标要求
熟知监护、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等民事关系,培育家庭责任意识。
1.理解有关继承的法律概念、理解析产;
2.理解并掌握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概念内涵和适用条件,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
3.理解遗产分配的原则。
2
议题一
法定继承有顺序
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继承开始时,个人合法财产往往尚未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离,因此,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 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1.继承的内涵:
2.设立继承制度的意义:
3.遗产的认定:
4.继承人的清偿责任:
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继承人
被继承人
遗产
在继承关系中,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称为继承权。
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
死亡赔偿金或死亡抚恤金是其亲属获得的经济赔偿金,不是可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
注意:
一、继承关系
二、取得继承权的依据
1.法定继承
2.遗嘱继承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获得继承权。
1.法定继承有顺序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平等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平等权利,且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注意: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定继承有顺序
第一顺序
第二顺序
配偶
子女
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生父母
养父母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这样做,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在代位继承中,死亡的继承人是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继承权的是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代位继承权。
知识拓展
小敏是父母的独女,父母因车祸突然去世,给小敏留下了一套价值100万的房子(父母在世时三口人的家)。父母走后,小敏由外公外婆和爷爷奶奶共同照顾,家里的叔叔伯伯,舅舅姨妈也经常给予小敏父母般的关怀。
请问,哪些人享有这套房子的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小敏父母去世后,小敏和她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房产。叔叔伯伯、舅舅姨妈是父母的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无继承权。
但是如果后面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去世,则他们的子女(也就是小明的叔叔伯伯、舅舅姨妈)又成为了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小敏则成为代位人代替其已故父母享有继承权。
议题二
遗嘱继承重意愿
指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2.遗嘱继承重意愿
(1)遗嘱的内涵:
(2)遗嘱的形式
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
打印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
口头遗嘱
公证遗嘱
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①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②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失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办理。
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果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遗嘱人本人在遗嘱上签名。
遗嘱内容打印后,遗嘱人在打印遗嘱上亲自签名。(每一页,注明年月日)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当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便无效了。
(3)设立遗嘱的意义:
(5)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
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法定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