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探究与分享
校园欺凌案
思考:朱某等同学侵犯了李某,夏某什么人身权利?要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北京市西城区某职业学院内,女学生朱某伙同另外四名女被告人在学校女生宿舍楼内,采取恶劣手段,无故殴打、辱骂两名女学生,期间五名女被告人还脱光了一名被欺凌女同学李某的衣服予以羞辱,并用手机拍摄了羞辱、殴打视频,事后还在自己的微信群内小范围进行了传播;其中一名被害人夏某,当天先后被殴打了三次。经鉴定两名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其中一名被害人精神抑郁,目前仍无法正常生活、学习。
思考:朱某等同学侵犯了李某,夏某什么人身权利?要承担什么责任?
以案释法:校园欺凌不是儿戏
一、
生命健康具可贵
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1)为什么优先保护: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2)人身权利的内容:
依据民法典,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3)要求:
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1)重要性: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民法典把这三项权利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
(2)侵权责任: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1·浙江)一天傍晚,小明(12周岁)将宠物狗牵出来玩,途经小区公园时,放开了牵引绳,狗在奔跑中将散步的七旬老人张某绊倒,导致张某身体多处骨折,入院治疗一个多月,由此双方产生纠纷。本案中
①张某的生命和健康权受到侵犯
②小明的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③张某有权请求小明的父母支付医疗费护理费
④小明无需承担责任,小明的父母应承担补偿责任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注意区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B
小郝在全市中学生游泳比赛中荣获200米自由泳冠军、获奖照片还被刊登在当地报纸上。但她后来发现,一家体育用品商店的灯箱广告上印有那张获奖照片和自己的名字。小郝与同学就此事展开讨论。
探究与分享:
思考:该商店的做法是否侵犯了小郝的权利?
观点一:
该商店的做法侵犯了小郝的权利。
观点二:
该商店的做法虽有 不妥,但客观上扩大了小郝的知名度,谈 不上侵权。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1.含义:
2.特点:
1、姓名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3.法律规定:
(1)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区别:盗用姓名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扮演姓名者本人。(如打着某名人的幌子开店)
假冒姓名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例如假冒别人上大学)
(4)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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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然人享有肖像权
(1)肖像的含义: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法律规定: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2.肖像权
以下行为哪些属于侵犯肖像权
1.王某未经李某同意,在网站上展示了李某的照片
2.甲在乙医院整容成功,该医院拍摄了甲整容前后的鼻子(仅见鼻子和嘴巴)并放在网站上。
3.甲将乙的照片进行涂改,丑化放到了网站上
4.张某整容后酷似李某,并多次参加营利性的模仿秀表演
侵犯 未经同意
不侵犯 不被识别
侵犯 丑化
不侵犯 未使用李某肖像
旅游博主亵渎烈士陈祥榕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