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一框 家和万事兴
第一目
育小职责大
引言
🌟温馨幸福的婚姻家庭既需要亲情和爱情的精心维护,也离不开法律的有力保护。
🌟幼有所教、老有所养、夫妻和谐相处、家庭成员之间敬老爱幼,这是婚姻家庭法律立法宗旨的集中反映。
🌟作为中学生的我们,既是家庭成员,也是相应的权利义务的承载主体。
了解婚姻家庭制度,有助于我们与家庭其他成员共同建设和睦家庭。
探究与分享
中学生小飞在学校与同学打架,把同学打伤,需要赔偿1万元的医疗费。小飞的父母以事情发生在学校为由拒绝赔偿。
父母离婚后,小芙跟随母亲生活。父亲一直希望探望小芙,但母亲以父亲探望不利于自己管教孩子为由予以拒绝。母亲要求父亲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父亲则以母亲长期阻止他探望孩子为由拒绝支付。
①子女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亲享有探视权,同时也应当按时支付孩子的抚养、教育费用。
上述情形中家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1、家庭中的亲属关系
(1)内容:父母、子女、夫妻、兄弟姐妹……
(2)体现:体现着浓浓的亲情与爱情,但亲情与爱情的背后,还存在着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 民法典如何处理亲属关系:
①民法典等法律为处理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准则。
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既调整夫妻关系,也调整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关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共五章七十九条,分为一般规定、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收养。
例:对父母的要求:只生不养违法,
只生养不教育违法,虐待子女更担责。
探究与分享
母亲白某和父亲李某离婚后,李某说:“孩子判给了你,她以后和我就再没关系,我不会养她。”多次协商未果后,白某独自带着小丽生活。在小丽还不满一周岁时,白某就经常带着她四处乞讨。小丽6岁后,继续强迫小丽外出乞讨,还经常不给小丽吃饭,多次置小丽走失而不顾,甚至殴打小丽,小丽饱受身心折磨。
小丽和小伙伴玩耍过程中,经常出现打伤、咬伤小伙伴的行为。每当母亲管教小丽的时候,小丽总是说:“你管不着”。
1.从父母对子女的义务角度,指出白某的不当之处?
2.你赞成父亲李某的观点吗?
3.小丽的母亲“管得着”吗?
3.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义务和权利。小丽伤害小伙伴,母亲可以对她进行必要的约束、引导和批评教育。
2.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①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白某对未成年的小丽经常不给饭吃,带着她四处乞讨,没有好好抚养。
②父母对子女有教育义务。小丽6岁后,继续强迫小丽外出乞讨,剥夺了她接受教育的权利。
③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白某多次置小丽走失而不顾,甚至殴打小丽,小丽饱受身心折磨,没有尽到保护义务。
(1)抚养义务
(2)教育义务
(3)监护职责
①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②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
③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侵权责任)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相关链接】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①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
②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③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父母应当让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民 法 知 识 速 递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知识拓展:担任监护人顺序
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
①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②尚在校就读的;(例如大学生)
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关于抚养的情况
情景一:小丽的母亲实在无力供养小丽,和富裕但无孩子的王某夫妇办理了领养协议。小丽的母亲说:“小丽,以后妈妈再也不用抚养你了。你去过好日子吧。”
情景二:小丽的父亲李某与江某再婚,又与胡某有了一个孩子小刚,小刚的母亲问李某索要抚养费,李某说:“我自己都养不活,我还养他?没钱!”
1.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
2.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