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高三政治一轮复习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导学案
第10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一 课标要求
(1) 课程标准
1.解析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特点和程序;
2.说明不同诉讼中的举证规则,树立证据意识;
3.概述公民的诉讼权利,熟悉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渠道。
(二)考情预测
1.考查内容:诉讼权利、法律援助、诉讼程序、举证责任是高频考点;
2.从考查形式上看,选择题和非选择都有考查,案例分析类是考查的重点;
3.试题综合性较强,常以生活中的案例为情境,结合前面三个单元的知识,综合分析如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依法参与诉讼,依法收集证据。
二 师生互动
考点一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1) 诉讼权利面面观
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
①诉讼代理人:A.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B.在刑事诉讼中,帮助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②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③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主要职责(作用):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
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①回避制度:当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或有关诉讼活动的情形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其退出。
②意义:回避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增加裁判的正当性。
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
两审终审制
除特殊情况外,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便告终结。当事人如果不服一审裁判,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再审)
上诉
期限
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是15日和10日;(判决→实体问题;裁定→主要是程序问题)
②刑事诉讼中,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是10日和5日
注意:1、回避的主体和情形
◇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上述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在刑事诉讼中,除上述情形外,如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应当依法回避。
①回避的主体是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等。
②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决定延期审理。
③回避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2) 法律援助制度
1、 法律援助的对象
(1)《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
①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②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③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均应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律师法》规定:
④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2、法律援助制度
必要性
在生活中,有一些公民因受经济条件或其他因素影响,难以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从而可能丧失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宝贵机会
含义
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等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
申请
在民事和行政纠纷中,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就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等事项,申请法律援助,获得法律咨询或代理服务。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或部分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经法定程序,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代理(不申请也指派,特别是对未成年人)
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中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理由
办理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3、比较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
司法救助
区别
含义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司法行政部门(如司法局)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
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对困难群体实施缓、减或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