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民事权利体系
财产权
人身权
民事权利
物 权
债 权
知识产权
股 权
人格权
身份权
生命、身体、健康
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荣誉、隐私权
亲权、亲属权、配偶权
可转让、继承、放弃
法律救济: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不能转让、继承、放弃
法律救济: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生命健康俱可贵
1
姓名肖像受保护
2
名誉隐私不可侵
3
目 录
CONTENT
第二节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生命健康俱可贵
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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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1:《第二十条》对学生欺凌说“不”
第二节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最近,春节档上映的电影《第二十条》成为公众热议的焦点。影片围绕三个与正当防卫有关的司法案例展开叙述,其中一个关于校园霸凌的案例尤为引人深思。
影片中,张科作为霸凌者的形象让人印象深刻。他是学校教导处主任的儿子,却因种种原因成为校园中的“小霸王”。在厕所内对同学拳打脚踢的一幕,令人震惊。
视频中的校园欺凌事件侵害了被霸凌者的哪些权利?施暴者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学生所在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
第二节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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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俱可贵
1.依法保护人身权的依据
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要求)
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 人格尊严
第二节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第二节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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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俱可贵
1.依法保护人身权的依据
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
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生权利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第二节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第二节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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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俱可贵
2.人身权的内容
自然人
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身份权: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
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二节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第二节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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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俱可贵
3.法律责任
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犯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时,侵权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达到触犯刑法的严重程度时,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第二节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第二节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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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试分析:案例中,李某的什么权利受到侵害?杨某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中国法院网)2023年3月10日,李某和多位亲属入住杨某经营的宾馆,并在房内打麻将,由于杨某提供的凳子质量不合格,导致李某在挪动凳子调整坐姿过程中不慎摔伤。事发后,李某在医院治疗共计花费14820元,并产生误工损失17000元。李某多次与杨某协商赔偿事宜,但都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娱乐活动时,亦应该主动检查娱乐设施的安全性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但其疏于检查,对造成自身的伤害也有一定的责任。结合本案事故发生的实际状况,判决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
第二节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姓名肖像受保护
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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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战狼公司”) 在其淘宝店铺中销售槟榔,该公司与吴京及《战狼》电影的出品方均无特殊关联。因战狼公司销售的“战狼”牌槟榔产品的外包装、兑奖卡上印有吴京的肖像,肖像旁均标注有“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字样,吴京对战狼公司提起肖像权、姓名权侵权之诉。[1]
情境2:吴京与战狼品牌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战狼公司侵犯了吴京的什么权利?吴京的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