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选择性必修二 《法律与生活》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一、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一)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1.民法
(1)民法典:
①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②2021年1月1日施行
③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就,能够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2)民法调整范围: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注:
国家机关在行使公权力不归民法,但是如果在买卖合同中,作为机关法人的身份进行,此时,法律地位平等,则由民法调整
2.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内涵:民事法律关系就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注:
①人身损害赔偿关系是由于人身权利受到损害而产生的请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财产关系。
②人身关系不直接体现财产性,当人身关系受到损害时产生的保护性法律关系体现财产性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①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②民事客体: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静态
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动态,财产流转关系,具体行为
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商业标记
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利益——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注:
⑴并非所有自然人都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①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的权利,它是民事主体获得民事权利的前提。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分娩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②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条件
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智力
民事活动
代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①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智力健全者)
②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独立进行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①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①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他民事法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
①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③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活动
⑵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
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对等的。
3.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1)原因: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2)体现:
①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②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二)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4.民法基本原则
(1)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2)民法确定基本原则的原因:
①社会成员的私人利益之间以及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形成各种利益冲突。(必要性)
②民法规定一系列基本原则,旨在确保各成员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意义)
(3)民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①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是国家立法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逻辑起点。
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③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④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
⑤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公共秩序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社会秩序;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和习俗(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⑥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注:区分平等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