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教科书分析与教学建议
一、重点和难点
1.重点
先秦的德治与法治之争;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2.难点
律令儒家化与“礼法结合”问题。
二、内容分析及教学建议
1.本课立意
了解中国古代历代王朝法律与教化并用的统治手段。
2.子目间逻辑关系
本课包括三个子目。第一子目是“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第二子目是“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第三子目是“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这三个子目基本上是按时间顺序自先秦至明清依次排列,只是先秦时不以“法律与教化”为名,而以“德治与法治”为名,因为在先秦时期,法律尚处于萌芽阶段。先秦时期,关于法律与教化何者在国家治理上更有效,反映到思想史上就是这一时期形成的以儒家为代表的德治思想和以法家为代表的法治思想。
3.内容取舍的考虑
第一子目与第二子目是本课的重点。教科书对德治与法治思想在先秦时期的表现,以及法律在秦以后的发展,尤其是魏晋以后到隋唐时期法律的儒家化作了概括说明。第二子目中关于《大唐开元礼》的内容可以略讲。第三子目中,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基本沿袭唐律,教化方面则只是因为理学的出现而有新变化和新形式,可以略讲。
4.关键内容表述的说明第一,成文法的产生。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是课标的要求。中国古代的成文法产生于什么时候?现在可以推断的最早时间是在春秋时期。之前的夏、商、西周是否有刑法?从古代的记载来看是有的。《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孟子·万章上》说:“太甲颠覆汤之典刑。”《荀子·正名》说:“刑名从商。”这些记载都表明夏、商、西周时代已有刑法。但是,那个时代的刑法是否以成文法的形式颁布,尚不可知,考古材料与文字材料都无法证明《禹刑》《汤刑》曾以成文法的形式颁布。最早颁布的成文法,现在可以初步推定是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颁行的法律,时间为公元前536年。《左传·昭公六年》记载:“三月,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书,曰:“始吾有虞于子,今则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这段材料讲述了子产公布法律后引来了邻国的官员叔向的批评。虽然叔向还不能被正式作为儒家人物来看待,但他的言论集中体现了儒家对法律的观点。这也可以说是最早的春秋时期关于法治与德治的争论。子产的刑书铸在什么容器上,容器是什么材质,现在不得而知。值得重视的是,成文法在春秋末期的出现不是偶然的。《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记载:“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仲尼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这说明,在春秋后期,因为阶级关系的剧烈变化,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公布变得非常现实而迫切,各国相继制定成文法。公元前513年晋国将刑书(成文法)铸在鼎上一事,也招来了孔子的反对,这是春秋末期法治与德治之间的又一次争论。第二,儒家的德治思想与法家的法治思想的具体主张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儒家和法家两个学派,都是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中的一家。他们在对人性的认识上有根本差别,因此提出了不同的统治方法。儒家认为人性本善,强调以道德来教化人,用礼来规范人的行为。孔子说“为政以德”,提出“道(导)之以德,齐之以礼”,孟子的政治学说更集中在“仁政”。但是,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原来的社会秩序已经被打破,想要靠道德说教来建立秩序不大可行,而想要通过恢复周朝的“礼”来重建社会秩序的可能性也已经没有了。《史记·十二诸侯年表》中就说:“孔子明王道,干七十余君,莫能用。”孔子试图说服诸侯国国君行仁政,但没有谁愿意接受。或许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儒家学说的传承者孟子与荀子开始分流。荀子是儒家中与孟子有同等地位的大师,是孟子之后的大儒。孟子言人性善。而荀子言人性恶,认为王公士大夫只是因为学习了礼所以变得善了,可以用礼乐来对待,而庶民不知礼,所以只能用刑罚来制服。荀子的学生韩非和李斯,都是法家的代表人物。法家认为人性本恶,所以只有法律可以令人畏惧,从而规范人的行为。法家的思想由韩非集大成。但在此之前,法家思想应该已经开始在社会上流传并有一定影响。反映商鞅思想的《商君书》在战国末年已流传甚广。《韩非子·五蠹》说:“今境内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商鞅认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并且在秦国也制定刑律。此外,在韩非之前,法家还有“法”“术”“势”三派,各自以商鞅、申不害、慎到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