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法律
与
生活
民法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第三课 订约履约诚信为本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 诚信经营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劳动法
诉讼法
【教材结构】
人身权
民事权利
人格权
身份权
生命、身体、健康
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荣誉、隐私权
配偶权、亲权、监护权、亲属权
财产权
物 权
债 权
知识产权
股 权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所有权、他物权
【第一单元知识结构】
目录
DIRECTORY
名誉隐私不可侵
生命健康俱可贵
姓名肖像受保护
第一目
生命健康俱可贵
议题一:为什么人格权在《民法典》中首次独立成编?我们享有哪些人格权?
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原因
①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②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拓展】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身体层面)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精神层面)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人格权: 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最基础的权利)
②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 隐私权
身份权: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
(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相关权利)
(1)内容
( 2 )要求:
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2、人身权
人人都有
并非人人都有
自然人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3、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 1 )地位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
( 2 )重要性
①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②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③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3)侵权表现
生命权(侧重生命的延续)——致人死亡,非法剥夺生命 (致死)
身体权(侧重身体的完整)——伤害身体的完整性(致残 )
健康权(侧重机能的健全)——损害健康,致人患病(致病)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4)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人身损害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
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
赔偿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
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身体权 健康权 生命权
王某为了要回赌债,将周某的左手小手指砍断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
甲恶意劝酒,致使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医院误摘患者肾脏,导致患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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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学既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地位 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重要性 ①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②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③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侵权表现 生命权——非法剥夺生命(致死)
身体权——损害身体的完整性和行动自由(致残)
健康权——损害身体功能(身心健康)和机能的正常使用(致病)
侵权责任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③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课侵权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
【总结】
第二目
姓名肖像受保护
议题二: 为什么不能擅自使用别人的名字?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1、姓名权
(1)含义
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2)特点
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
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3)法律依据
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