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最高法发布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
课堂导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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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体系
财产权
人身权
民事权利
物 权
债 权
知识产权
股 权
人格权
身份权
生命、身体、健康
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荣誉、隐私权
亲权、亲属权、配偶权
可转让、继承、放弃
不能转让、继承、放弃
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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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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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素养
政治认同:我国尊重和保护人权,积极维护人身权利是民法的重要内容。
科学精神:人们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公共参与:在社会生活中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互联网活动中善于依法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
法治意识: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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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子议题一
生命健康俱可贵
总议题: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子议题二
姓名肖像受保护
子议题三
名誉隐私不可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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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议题一
生命健康俱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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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制校园欺凌
议学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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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俱可贵
近日,有网友在网络上发帖,自称女儿在学校被同学打耳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联合市公安局等部门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经公安部门初查,当事人彭某(女,12 周岁)与洪某(女,13周岁)等8位同学均为我市礼林中学学生。因之前彭某与洪某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12月6日,洪某等8名学生先后对彭某进行扇耳光,造成彭某脸部臃肿、耳膜穿孔。目前,彭某已在市人民医院得到妥善治疗,脸部已消肿,耳膜穿孔采取保守治疗,视耳膜白然恢复情况再确定最佳治疗方案。
洪某等8名学生及其家长已当面向彭某及其家长赔礼道歉,并预付医疗费。学校安排了一名专职心理教师在医院陪护并做好心理疏导。礼林镇派出所已立案,相关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我们将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学校管理和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教育,强化学生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压实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责任,坚决杜绝校园欺凌事件发生。
议学情境
议学任务:案例中的洪某等8名学生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请说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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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俱可贵
1.人身权的重要性和类别
重要性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名词点击】:
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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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俱可贵
1.人身权的重要性和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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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俱可贵
1.人身权的重要性和类别
身份权是法律保护权利主体因地位、关系/行为(或公民因特定身份)所发生的权利。包括亲权(家庭关系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行使的权利—如保护教养)、监护权、配偶权(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如陪伴、钟爱、帮助)、亲属权、著作人身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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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俱可贵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1)重要性: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民法典把这三项权利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
生命权(侧重生命延续)——
身体权(侧重身体完整)——
健康权(侧重机能健全)——
致人死亡,非法剥夺生命(致死)
伤害身体的完整性(致残)
损害健康,致人患病(致病)
侵权
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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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俱可贵
(2)维权原则及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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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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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议题二
姓名肖像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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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肖像受保护
议学情境
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该公司于 2015年6月注册成立,系经市场监管机关核准的企业法人,其所属行业是“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经营范围是“技术研发:网络技术、信息技术、通信技术、多媒体技术”“网络信息服务(除增值电信、金融业务);网上销售:电子产品(除电子出版物)。”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吸收电商企业作为付费会员,为会员搭建信息中介、资源共享的平台,其将付费会员称为“雷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