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专题四 民主宪政——人类文明的集中体现
一、一个概念
(一)宪政定义
宪政是这样一种思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
——(美)斯蒂·M.格里芬《美国宪政:从理论到政治生活》
宪政包含两层含义:
1.限制政府的权力——把统治者“关在笼子里”。
2.保护公民的权利——自由保障的制度化努力。
(二)宪政三元:自由、民主、法治
1.雅典宪政的根本缺陷在于结构失衡;雅典的自由是一种片面、不完整的自由。
2.法治的含义
法治就是“法的统治”(rule of law) 而且是“良法之治”,宪政赖以限制权力、保障自由的主要手段是法治。回顾中西方宪政和法治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1)法有“良法”“恶法”之别。
(2)没有无宪政的法治,也没有无法治的宪政。
(3)无法治则无长治,有宪政斯有善政。
(4)“宪法至上”是宪政的最重要的标志。
3.关于罗马法的四对概念
(1)从法律的表现形式上,罗马法可分为习惯法和成文法。
(2)从法律的适应范围上,罗马法分为公民法和万民法。
(3)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和社会关系角度,罗马法可分为公法和私法。前者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后者是有关罗马公民个人利益的法。罗马私法的内容大体相当于现在的民法,现代民法的基本的制度都是从罗马法发展而来的。
4.罗马法的发展趋势
(1)形式:从习惯法发展到成文法(标志:前449年《十二铜表法》的颁布)。
(2)适应范围:从公民法发展到万民法(标志:公元212年《卡拉卡拉敕令》的颁布)。
(3)体系:从零散发展到法典化、体系化(标志: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民法大全》颁布)。
(4)特点:从形式主义发展到灵活实用(伴随着对外扩张和帝国的形成)。
【几点认识】
(1)古代雅典的司法呈现出民主化的特点,而古代罗马的司法则体现出专业化的特点。
(2)一个国家实行宪政必须有一部好的宪法。
(3)一个国家有好的宪法未必有一个好的宪政。
5.民主的含义
古希腊语中意思是“人民掌握权力”“人民管理国家事务”。
今天的民主通常是指与专制相对立,少数服从多数的人民(或公民)当家作主的一种政治模式。
民主是宪政赖以限制权力、保障自由的另一种手段,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1)直接民主:指公民直接参与、讨论、决定和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的民主形式。
(2)间接民主:指公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一定数量的代表,由他们代表人民来讨论、决定和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的民主形式。间接民主通常又被称为代议制民主。
二、两种形态:古典宪政、现代宪政
(一)古典宪政
希腊城邦民主宪政、罗马共和宪政。
(二)现代宪政
1.消极宪政:17—19世纪,西方宪政特别强调政府权力的有限性,消极性是主要特征。
2.积极宪政:20世纪30年代罗斯福新政之后,过去片面强调政府有限的消极宪政开始转向兼顾政府有为的积极宪政。
【几点认识】
(1)消极宪政更强调权力之间的相互牵制与政府无为,更注重个人自由价值的实现——包括人身自由、财产自由、思想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等。
(2)积极宪政更强调权力间的协力合作与政府积极作为,更注重平等价值的实现——核心是平等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权。
(3)宪政也是在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
3.从消极宪政到积极宪政——新四大自由
我们得感激罗斯福,因为他找着一个最温和而且代价最小的来解决现代社会秩序中矛盾的方案。当然每个国家都有他特殊的传统、特殊的问题,在答复共同的时代课题时,也必然有他特殊的方式。可是若是人类有一个共同的理想:不虞威胁,不虞匮乏,信仰和言论有充分的自由,我们不能不承认,不论各国解决这共同的课题的方式怎样不同,最终的目标是一样的。
——费孝通《20世纪的危机与罗斯福》
旧四大自由——信教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
新四大自由——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
三、三个阶段
人类历史上的宪政发展可分为三个历史阶段,即:古代的萌发、中世纪曲折到现代的成熟,逐渐臻于完善和成熟。我们要重点关注古代雅典的直接民主制、罗马的贵族共和制以及近现代英、法、美、德四国各具特色的阶级资产代议制。
当然,中世纪也不是西方宪政的历史断层期,更非文艺复兴学者所说的“黑暗时代”,而是一个蓄势待发、翘首以望现代宪政高潮到来的准备期,一个横亘在历史双峰之间的承上启下、继往开来的碎片化发展时期。例如,英国在中世纪后期逐渐形成的王在法下、王在议会的传统,如法国的三级会议,威尼斯的贵族共和宪政以及佛罗伦萨的民主共和宪政。
中世纪后期,随着封建主义的瓦解和贵族分裂势力的消灭,西欧各国王权不断强化,绝对君主制大行其道,民族主权国家纷纷建立。与此同时,资本主义出现长足发展,新兴资产阶级的力量日益壮大。在思想上,文艺复兴和宗教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