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官
员
的
选
拔
与
管
理
中
国
古
代
官
员
的
选
拔
和
管
理
秦
汉
至
魏
晋
南
北
朝
时
期
隋
唐
至
两
宋
时
期
元
明
清
时
期
选
拔
管
理
上计制
汉武帝设立刺史,代表皇帝巡行郡国
汇报政绩(人口、田地、钱粮、治安) 作为官员赏罚的依据
选
拔
管
理
科举制
隋朝开创 唐代完善 明清八股取士 清末废除
打破门阀士族垄断政治 以分科考试方式选拔官员的制度 以品德和才能为标准 公平、公正、开放
两宋进一步完善
考核 隋唐官员考核归属尚书省吏部 隋朝九品以上官员每年要考核 以品德和才能为标准考核官员
考核
秦汉
魏晋南北朝 考核大都流于形式
监察 秦汉:建立以御史大夫为首的中央监察体系
监察 宋承唐制设御史台,地方划分路为监察区,宋朝监察制度主要变化就是台谏合一隋唐以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
选拔
管理
考
核
监
察
元朝 随着上层统治者文化素养不断提高,恢复科举制 时断时续 人数不多 比例不高
明清 科举考试
分乡试(各省省城举行)、会试(礼部主持)、殿试(皇帝主持)三级
明清考
核严密
明
朝
考满
考察
任职期满考察 初考(满3年) 再考(满6年) 通考(满9年)
外地官员三年一次朝觐考察 京官六年一次京察
清朝 考课制度 三年一次 京察(京官)、大计(外省文官)
元朝 监察机构严密 中央有御史台 地方有行御史台、肃政廉访司
明清 主要有都察院和六科,合称“科道”
明朝 都察院监察御史
清朝
六科给事中
六科并入都察院
停止派御史巡按各省
都察院的监察职能没变
西
方
文
官
制
度
背
景
建
立
特点
影响
西欧封建时代
中古时期
中古后期
社会管理主要依靠教士和封建领主
恩赐官爵制 官员只为国王和权贵服务,类似于仆从
17—18世纪欧美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后
少数人或集团掌握着官员的任免权,私相授受,导致营私舞弊、卖官鬻爵频发
内阁制和政党制形成后,出现“政党分肥制”
工业革命推动文官制度建立
工业革命后,国家管理职能急剧扩展,管理事务日益复杂,亟须建立职业官僚体系
人们受教育程度提高,要求向社会开放政府公职,改革录用制度以建立廉洁高效政府
英
国
英国是最早建立文官制度国家 西方文官一般特指在政府行政部门任职的事务官 维护资产阶级政治统治工具
建
立
过
程
18世纪初,为防止国王通过任命官员干预议会活动,英国规定除大臣外,其他官员不得当选为下院议员
19世纪初设立常务次官
1855年,英国颁布法令,建立不受党派干涉的文官委员会,对被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考试
政务官(包括大臣、政务次官、政务秘书)随内阁共进退
事务官(常务次官与一般政府工作人员)不受政党轮替影响,可长期任职
1870年6月英国再次颁布法令
多数重要官职必须进行公开竞争考试择优录用
文官委员会有权独立决定文官的基本任职条件
1883年,美国国会通过法案,建立了文官制度 二战后,法、德、日等国文官制度也最终确立
公开考试,择优录用 保持政治中立,不公开参与政治活动 职务常任,论功晋升
有利于政府工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促进国家治理水平提高
近
代
以
来
中
国
的
官
员
选
拔
与
管
理
晚
清
时
期
民
国
时
期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清
末
新
政
南京临时政府
北
洋
政
府
南京国民政府
增设经济特科 废八股,改试策论,以时务策命题 戊戌变法失败后慈禧太后下令所有考试悉照旧制
各省书院改为大学堂 府县州学改为中小学堂 多设蒙养学堂
1905年宣布自1906年所有乡试、会试一律停止
1904年初颁布《奏定学堂章程》,统一全国学制,学堂选官制度由此正式设立
凡学堂考试合格毕业者,均给予贡生、举人、进士等出身,对成绩优秀者进行殿试后,“酌加擢用,优予官阶”
规定每年举行一次归国留学生考试,考试结果分最优、优、中三等,分别赐予进士、举人出身,再分配相应官职
选
拔
方
式
重新设计政府人事制度
考
试
甄别
干部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务员制度
官员选拔是以考试为主 主张国家设立考试院主管人才选拔和任用
考
试
甄
别
文官考试制度建立的标志 1913年颁布《文官考试法草案》 文官考试由政事堂铨叙局负责
已在文官岗位上工作的 检验毕业文凭 调查经历 检查工作成绩 考查学识与工作经验
以“公务员”取代“官吏”
1929《公务员任用条例》 1933《公务员任用法》1929国民政府颁布第一部《考试法》
允许女子参加考试 实施中,任人唯亲、拉帮结派严重
对一般在职人员,效仿北洋政府,采用甄别审查措施,使其取得任用资格
最高考试机关为考试院,逢录必考
国家干部人事管理体制、原则、机构
干部选拔、任用、考核、监督、交流、培训
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是干部人事制度的重大改革
1993年公务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