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一、教材分析
本课是统编教材《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第三单元《法律与教化》第1课,主要讲述了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以及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本课教材共三个子目:“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简述了中国成文法的形成过程,以及春秋战国时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梳理了这一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介绍在中华法系形成之后,统治者运用法律制裁和伦理教化两种基本手段,相辅相成进行社会治理。本课的知识逻辑可归纳为“四个变化”,图示如下:
《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对本课的要求是:“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本课内容时间跨度长,学术性强,囊括着整整一部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专门史。因此,在课堂教学设计中必须紧扣课标,重构教材,取精用弘,突出素养。
二、学情分析
学生通过对古代政治制度史和思想文化史的学习,已初步了解中国古代统治政策,为学习本课奠定了基础。但本课内容偏向法律专门史,生僻名词多,抽象论述远多于史实陈述,离学生的既往知识经验和社会生活经验较远。教学时需要教师营造历史情境,引导学生在唯物史观指导下,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历史上的一切,用辩证法的观点去把握对象的本质联系与内部矛盾,探寻历史发展的内在线索,并进一步培养法制化观念。
三、教学目标
1.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2.通过概括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历程,理解中华法系的特征,进一步提升时空观念和家国情怀素养。
3.理解从秦朝厉行法治到汉唐礼法合一的历史变迁,以及宋元明清时期法律与教化向社会基层的渗透,进一步提升历史解释和唯物史观两大核心素养。
四、教学重难点
重点: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难点:礼法并用的基层化渗透。
五、教学过程
教师设问:在古代王朝中后期,州县官往往被称为“父母官”。这一称呼背后,蕴含着什么样的政治隐喻呢?(参考答案:地方县令相对人民,既是“严父”又是“慈母”,人民好比年幼的孩子。)
图1 晚清“为民父母”匾额
教师讲述并导入:古代王朝本着儒家的统治思想,对人民摆出的首先是一位仁者的面貌,这是国家保护弱者的儒家仁慈的一面。同时,国家在人民面前也摆着法家严肃的一面,君主总揽大权,人民没有独立于君权的权利,国法主要是一套犯禁惩罚的条规:违反国家关于结婚程序、继承规则、土地买卖等规定,是要受笞杖刑的。国家这两幅面孔合并起来,即所谓“父母官”,这是国家在人民面前摆出的自我形象①。可以说,“父母官”这一形象生动地概括了古代王朝进行国家统治和社会治理的基本策略:法治与教化并用。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设计意图)从学生相对熟悉的历史概念“父母官”切入,于无疑处引疑,调动学生的求知欲望。同时,把“法治与教化”这种枯燥抽象的概念,注入“父母官”名词和“为民父母”匾额这样具象性知识之中,降低了学生求知的畏难情绪,帮助学生平稳地由“旧知”走向“新知”。
【学习新课】
(一)东周至秦朝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1.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材料一 随着春秋社会王政下移、礼坏乐崩,单靠礼这一单独的统治术已经无法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对法和刑的呼唤越来越强烈。子产的“铸刑书”是对传统法的一次大的调整,即将法律规范刻铸成所谓的“刑书”,使国人周知,废弃了“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先王”之制,对具有法律垄断权的贵族阶级来说是一次不小的冲击。二十多年后,当叔向所在的晋国开始“铸刑鼎”时,孔子强烈反对,将“铸刑鼎”与破坏贵贱等级秩序联系起来,认为将法律规范公开化破坏了“贵贱不愆”的社会秩序,“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
-摘编自桑东辉:《子产与孔子》,载《光明日报》,2015-08-10
教师设问: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子产和孔子是什么时期的人?他们有何政治分歧?这一分歧反映出什么样的历史大变动?(参考答案:时期:春秋。分歧:子产“铸刑书”,孔子间接反对。变动:成文法诞生。)
①黄宗智著:《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重版代序》,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第2-3页。教师讲述:春秋时期,中国产生了成文法。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就是中国历史上最早
的成文法。
教师设问:结合材料一与教材第44页内容,说一说叔向、孔子为何会反对“铸刑书”“铸刑鼎”,或者说,成文法对传统政治有何冲击。(参考答案:传统法是习惯法,口耳相传,议事以制,即“按老规矩办”,法律实质上为贵族所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