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
定义和概念
赋役是中国古代国家宏观管理经济的主要手段之一,是统治者为维护国家机器运转而强制征收的。赋役制度是随土地制度变化而变化的,主要包括税和役。
赋税主要是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租),有时还包括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调) 和以人丁为主的人头税(丁税), 以及其它杂税。
役主要是以丁男为主的徭役(力役、杂役)和兵(军)役等。
中国古代赋税及主要演变趋势
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
主要趋势:
(1)由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到货币地租
(2)由以人丁为主到以土地为主
(3)由赋役分征到赋役合征
奴隶社会的赋税改革
井田制下,诸侯向国君按期贡献财物
公元前7世纪前期,管仲“相地而衰征”,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
公元前594年鲁国“初税亩”,开始按亩收税
秦朝时期的赋税
(1)土地税:主要是征收粮食等。
(2)人头税:“头会箕敛”
(3)徭役
(4)兵役
汉朝时期的赋税
(1)土地税:即田租,十五税一、三十税一等
(2)人头税:口赋:7-14岁年纳20钱;算赋:15-56岁年纳120钱。
(3)徭役和兵役
(4)更赋:代役税,23至56岁丁男为中央服兵役1年,为郡县服兵役1月(2千),戍边3天(3百)。
魏晋时期
曹魏:租调制,租是“亩税四升”。调是按户征收“绢二匹,绵二斤”,这是我国首次按户征收赋税。
北魏:均田制基础上的租调制。标准是一夫一妇作为一个征收单位,租:粟二石,调:帛一匹,此外,还有徭役和兵役。
隋唐时期(一)
隋唐前期在均田制基础上,沿用北魏租调制,并发展、完善为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租,每丁年纳粟二石,调,绢二丈或布二丈五尺,绵三两,庸,每丁年服役二十天,无事则输庸代役,每日绢(布)三尺。
户税:根据财产多少而确定的户等征收。
地税:属于义仓性质,垦田者亩纳二升。
隋唐时期(二)
郑樵在《通志·货一》中评价租庸调说:“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租者,十一之税也,调者,调发兵车井田之赋也,庸者,岁役二旬,不役则收其资,役多则免调,过役则租调俱免,无伤于民矣!”
隋唐时期(三)
两税法
背景:唐中期,封建经济发展,均田制破坏,租庸调无法实施,国家财政收入减少.
内容:780年杨炎主持实施:量出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租庸杂徭悉省;夏秋两征之.
特点:以资产和土地的多少作为主要的纳税标准
影响:改变了战国以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扩大了税源,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相对放松了对百姓的人身控制.
北宋时期
1069年王安石变法:实施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
特点:募役法以雇役代替力役,并且开始征收货币.方田均税法以土地为主,按亩收税.
明朝时期(一)
明初土地主要分为两大类:官田和民田。官田包括籍没田、还官田、抛荒田等。民田主要包括皇室、官僚、地主和小自耕农占有的土地。
赋税:编造鱼鳞图册,随粮定区,按亩纳税。
徭役:农民主要负担均工夫役、里甲正役和杂役。
特点:赋、役分别征收。
明朝时期(二)
一条鞭法:1581年内阁首辅张居正主持实施
内容:《明史 ·食货志》:一条鞭法者, 总括一州之赋役, 量地计丁, 丁粮毕输于官, 一岁之役, 官为佥募, 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货, 量为增减, 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 加以增枆。 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 以及土贡方物, 悉并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 故谓之一条鞭法。
明朝时期(三)
背景:明朝中期政治腐败,经济衰退,宦官专权,阶级矛盾、民族矛盾和中外矛盾尖锐
前提:1578年开始清丈全国土地,明确土地产权和应负担的差粮税额.
特点:1.改革役法为主,把赋、役合并,摊力役于田亩; 2.合并了各种役项,完全以雇役为主; 3.一律按田亩征银,官收官解.
明朝时期(四)
影响:
1.一条鞭法是我国赋役制度的重大改革,改变了历代赋和役并行的征收制度,统一了役法,使赋税负担趋于合理。
2.纳银代役规定,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无田者免差力役),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俯关系松弛,一定程度抑制了地主的势力。
3.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
明朝时期(五)
弊病:
1.力役折成丁银,仍然属于人头税性质,丁银数字不固定,给农民带来繁重的负担.
2.把原来正赋以外的加征和摊派都变成正税.
3.纳银代役,变相加重农民的负担.
清朝时期
停止圈地,奖励垦荒
1669年实行“更名田”,部分承认农民土地所有。
1712年宣布以1711年人丁数为主,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雍正帝实行“摊丁入亩”,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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