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广东茂名市2022-2023学年高三第一次综合测试-【精彩三年】2024高考语文汇编与名师优创精编卷word(新教材)

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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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信息

学段 高中
学科 语文
教材版本 -
年级 高三
章节 -
类型 题集-试题汇编
知识点 -
使用场景 高考复习-模拟预测
学年 2023-2024
地区(省份) 广东省
地区(市) 茂名市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DOCX
文件大小 234 KB
发布时间 2023-12-28
更新时间 2024-01-05
作者 匿名
品牌系列 精彩三年·高考汇编与名师优创
审核时间 2023-12-28
下载链接 https://m.zxxk.com/soft/42547275.html
价格 5.00储值(1储值=1元)
来源 学科网

内容正文:

语文  4.广东茂名市2023届高三第一次综合测试 满分150分,考试用时150分钟                           一、现代文阅读(35分) (一)现代文阅读Ⅰ(本题共5小题,17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后面小题。 材料一:“无讼”概念源自孔子《论语·颜渊》中的一句话:“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意思是我审判案件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但我的目标在于使人们不争论,这体现了孔子对理想社会关系的追求。在以儒家文化为主流意识形态的两千多年的中国农业文明时代,“无讼”观念是调剂社会关系的美好愿景。在当今中国,尤其在广大的乡村社会,这种观念依然普遍存在,即在发生纠纷时通常愿意用传统的伦理道德等观念来调节,而非直接诉诸法律。 在孔子看来,“仁”是社会的基础。每个人都做到“克己复礼”,约束私利,天下就“归仁”了,个人也就成为“不忧不惧”的君子,从而构成“君子”社会。君子“既明且远”,就可以从政来治理社会。如何调解社会纠纷矛盾?诉讼必不可少,但诉讼的目的是止讼以至无讼,消除诉讼的社会根源。孔子反对以力服人的强暴统治,强调道德模范的引领,认为这是实现无讼的关键。以道德和榜样的力量来影响社会,“君子以文会友,以友辅仁”,从而实现“仁者”爱人、识人、容人而无诉讼纷争的理想社会境界。 虽然孔子的“无讼”理想没能成为当时现实的社会场景,但这种社会治理理念却贯串于中华文明始终。 中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用“乡土社会”来概括中国社会的总体特征,称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在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中做人,如果不知道“礼”,就成了撒野,没有规矩,简直是个道德问题,不是个好人。一个负责地方秩序的父母官,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狱。如果有非要打的官司不可,那必然是因为有人破坏了传统的规矩。费孝通称所谓“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生活各方面,人和人的关系,都有着一定规则。行为者对于这些规则从小就熟习,不问理由而认为是当然的。长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维持礼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权力,而是在身内的良心。所以这种秩序注重修身,注重克己。理想的礼治是每个人都自动地守规矩,不必有外在的监督。知礼是每个人的责任,社会假定每个人是知礼的,至少社会有责任要使每个人知礼。所以“子不教”成了“父之过”。这也是乡土社会中通行“连坐”的根据。打官司也成了一种可羞之事,表示教化不够。 (选自徐平《建设“无讼社区”,实现有效基层治理》,有删改) 材料二:中国农村在国家政权力量的深刻影响和乡村工业化和现代生活方式的猛烈冲击下,已不再是费孝通先生所归纳的“乡土中国”的理想秩序。今天,农民的价值观念和行为逻辑正在发生质变,乡村法律实践的场景也随之发生变迁。在越来越具有现代性特征的乡土社会,国家法律已日益成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新农村建设的不可或缺的力量,“送法下乡”已有了现实需求。因而,面对送法下乡、迎法下乡的大势所趋,政府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推动着法治建设。在“建立民主与法制”和“依法治国”一类口号下,国家正式的法律制度开始大规模地进入农村社会。通过“普法”宣传和日常的司法活动,国家法形成侵蚀之气势,自上而下地改造着旧文化、旧习俗和旧思想观念,旧乡土社会的秩序形态在一定程度上被改变了。 送法下乡是国家权力试图在其有效权力的边缘地带以司法方式建立或强化自己的权威,使国家权力意求的秩序得以贯彻落实的一种努力。也就是说,国家通过司法的路径进行政权建设,加强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因此,送法下乡在一定程度上对乡村的法治建设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广大农民逐渐改变了以往“无讼观念”的纠纷解决制度,法治观念愈来愈深入人心。“送法下乡”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深入“法律的不毛之地”,是现代法治国家法治化的策略所必要,同时也是必须的。而且,正如一些法学家所指出的,“普法运动是一种意在将当下中国整合为法律共同体的政治动员,一种表现为法权主义努力的自上而下的秩序重构,也是民族心智的现代洗礼。” 尽管如此,我们却不能无视送法下乡所带来的种种弊端。事物都是两面性的,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正如费老所述,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没有发生相应变化之前,就简单把现代的司法制度推行下乡,其结果是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的弊病却已经先发生了。正是由于乡土社会是一个充满乡土性不流动的社会、一个熟悉的没有陌生人的社会、一个“依礼治国”无讼的社会,所以,在这样的乡土中国的社会秩序下使得送法下乡在乡村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是极为有限的,甚至微乎其微。要想真正发挥积极作用,首先必须考虑现代法治的基础和乡土社会固有的社会秩序,因地制宜地开展送法下乡的活动。只有这样才能推动良好的乡村法律秩序予以构建。否则,一味地进行乡村普法教育宣传活动或者司法下乡,并不能使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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