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中国历史呈现出王朝往复循环的周期性现象,打江山——坐江山——失江山,周而复始。黄炎培先生将其称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律。王朝崩溃的开始,往往是苛捐杂税的加重打破了社会的稳定。历朝历代一直在“低税——王朝兴起——重税——起义爆发”的恶性循环中打转,中国历史繁荣与贫困总是在轻税与重税中交替变更。
——卢洪友、张楠《国家治理逻辑下的税收制度:历史线索、内在机理及启示》
课堂导入
所谓黄宗羲定律是由秦晖先生依据黄宗羲的观点而总结出来的某种历史规律:历史上的税费改革不止一次,但每次税费改革后,由于当时社会政治环境的局限性,农民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又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明清思想家黄宗羲称之为“积累莫返之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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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第五单元 货币与赋税制度
第16课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
课标要求:
(1)了解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
(2)了解关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产生及其在中国的实行。
赋役制度:
统治者为维护国家机器运转,以土地和人口为依据,向人民征收一定数量的田赋、人头税,征发徭役而形成的基本制度。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
赋
役
制
度
赋税
徭役
田赋(租):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
丁税: 以人丁为依据的人头税
户税(调):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
其它杂税
兵役
力役
杂役
以成年男子为依据,为封建国家无偿从事劳动的劳役
名词解释
一、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
朝代 赋税制度
秦汉 田赋、人头税、徭役
隋 租调制
唐 租庸调制;两税法
宋 两税法、募役法
元 北方丁税、地税;南方夏税、秋粮;科差
明 两税法、金花银、一条鞭法
清 摊丁入亩
阅读第一目,归纳概括中国古代主要王朝的赋税制度
1.先秦时期
(1)夏商西周的贡、助、彻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
——《孟子·滕文公上》
贡:夏代的贡有两种,一是诸侯进献的土贡,一是百姓缴纳的田赋。贡额是收获量的十分之一。夏朝平民每户从国家受田50亩,然后将收获物的一部分贡纳给国家。贡纳物根据百姓距王城远近的不同而不同。
助:商代仍沿袭夏代的贡制,但商代有自己的田赋制度,这就是助法。商朝平民每户从国家受田70亩,借民力以耕公田。
彻:周代基本沿袭夏商赋税制度,在井田制中,一井共900亩,土地分给八家共同耕种,其中100亩的收获作为田赋上交国家,收获物的九分之一交公。
中国在夏商周时期,就已经产生了赋税制度的雏形——贡法、助法、彻法。贡、助、彻虽有所差异,但发展一脉相承。
一、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
1.先秦时期
(2)春秋时期的“相地而衰征”和初税亩
公元前685年,齐桓公即位,任用管仲改革内政。其中,属于田制、田赋方面的改革是实行“相地而衰征”。“相地而衰征”的意思是:按劳动力平均分配全部耕地,包括公田;在此基础上,实行按产量分成的实物地租制。公元前594年,鲁国正式推翻过去按井田征收赋税的旧制度,改行“初税亩”。即不分义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必须按亩交纳土地税。 ——肖东发主编《古代税赋——历代赋税与劳役制度》
西周的赋税是以井田为单位征收的。在井田制下,每户土地都是百亩,所以每井所出赋税和劳役都是一样的。
管仲主张根据土地好坏或远近而分等征税,这就改变了西周旧税制的征收标准和征收数量,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西周的旧税制。
鲁国“初税亩”不分公田、私田,一切土地均按亩交纳土地税,开始承认了土地私有的合法性。
一、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
1.先秦时期
(3)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
材料一 (商鞅)集小(郡)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平斗桶权衡丈尺……居五年,秦人富强。
——《史记·商君列传》
材料二 改革赋税制度是商鞅新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商鞅在秦国全境推广了县制,各地行政结构趋于划一;又通过“为田开阡陌、封疆”,统一了全国的土地区划和亩制,这就给统一田税征收扫清了障碍。商鞅遂决定采用“訾(计量)粟而税”的办法均平田税。 ——摘编自李瑞兰《商鞅变法中的赋税改革》
一、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
商鞅变法“为田开阡陌封疆”,废除井田制,法律上确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实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实行“訾粟而税”,是封建赋税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基本确立的标志。
2.秦汉时期的租赋制
(1)编户齐民:秦汉时期,实行编户齐民制度,即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
(2)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