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课件-2024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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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模块六 法律与生活 社会争议解决 一、认识调解与仲裁 1.调节 含义 形式 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人民法院 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 仲裁调解 诉讼外调节 诉讼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 国家行政机关 仲裁机构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条件 规则 特点 当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双方可以将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商事仲裁。 2.商事仲裁 ①在商事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 ②当事人申请仲裁,须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 ③仲裁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而且一裁终局 程序较灵活,便捷、经济;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适用仲裁的情形: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含义 地位 特点 俗称“打官司”,是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活动。 二、三大诉讼 在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 公权性 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程序性 强制性 终局性 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解决纠纷。 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终局的。 1.诉讼 类型 诉讼目的 提起诉讼的主体 举证责任 适用法律 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纠纷 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即“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 解决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解决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主要由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机关始终处于被告地位 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自诉外,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由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或自诉人(自诉案件)举证,但被告可以提出自己罪轻或无罪的材料为自己辩护 主要适用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 主要适用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主要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2.三大诉讼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机关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权益受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诉,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成为诉讼代理人。 ※在刑事诉讼中,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成为辩护人;帮助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成为诉讼代理人 三、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1.诉讼权利 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 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 ※上诉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的,如果不及时提起,一审裁判就会生效,当事人就会失去上诉权。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为15日和10日,在刑事诉讼中,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为10日和5日。 起诉 上诉 申诉 抗诉 当事人的权益被侵害后,请求国家保护其权利的一种民事权利。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会主动调整、干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只有通过起诉这一程序,法院才会介入确认民事法律关系的是非。 ※理解起诉、上诉、申诉、抗诉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认为在实体或程序上有错误,而主动引起的第二次确认法律关系是非的程序。它以起诉为前提,是对第一次起诉的事实的再次确认和调整。只要对一审判决不服就可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对已生效的法律判决,通过提供证据来进行最后一次确认,以此纠正错误裁判的程序。适用条件: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审理程序违法,或法官有行贿、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 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裁判有错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提起的诉讼程序,是国家权力监督的表现。 含义 适用 情况 要求 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2.法律援助 ①在民事和行政纠纷中,经济困难的公民可就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支付劳动报酬等事项,申请法律援助,获得法律咨询或代理服务。 ②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于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或部分特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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