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2024高考历史一轮复习《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和中华法系的兴衰备考》专题检测
纵横贯通
一、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和中华法系的兴衰
1.发展演变
(1)夏商周三代——“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刑”“礼”并立
夏商周的法律制度包括“礼”和“刑”两个方面。三代强调礼治,特别是西周,形成了完善的礼乐制度,用礼制来区分贵贱,明确等级,维护统治秩序。同时,以惩处为中心的刑罚制度也已经形成。但是,这一时期的礼和刑尚未融合为一个体系,而是各自为用。礼主要用于调整贵族内部的社会关系,刑主要用于控制社会下层劳动人民。商、周建立起“亲亲”“尊尊”为主要原则的宗法法律制度。
(2)春秋战国至秦朝——成文法及法治阶段
①春秋后期,以郑国子产“铸刑书”(前536年)和晋国赵鞅“铸刑鼎”(前513年)为标志,法律制度也开始出现重大变化,宗法体系开始向成文法制转变。
②经过春秋时期的演变,到战国变法以后,与君主集权制度的建立相适应,法家思想在三晋兴起,并在赵、魏、韩和秦国得到了广泛贯彻,通过变法,这些国家建立起以刑罚为主体的成文法律体系。
③秦朝崇尚法治。秦律“密于凝脂”,在各个领域“皆有法式”;在法律实施上,坚持轻罪重刑,严刑酷法。
(3)两汉至隋唐——法律儒家化阶段
秦朝的速亡为儒家思想与君主专制制度相互结合提供了一条途径。从汉朝开始,一直延伸到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是儒家思想渗透到法律中的时期,即法律儒家化。隋唐时期,伴随着《唐律疏议》的制定与颁布,彻底完成了儒家的礼教与法家的“法治”的融合,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制的完备与成熟,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就此形成。
(4)宋元明清——法典与案例相结合阶段
自宋代以后,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中国法律开始向法律技术的完备方向发展,即在审判具体案件时实现司法操作与法律指导思想上的结合。案件成例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得到很大发展,例与律开始相互结合。明、清两代王朝的法律制度是这一发展趋势的典型代表。
2.特点
(1)基本特点:以皇权为法律的基本渊源,刑法、民法、行政诸法合一,司法行政不分。
(2)鲜明特色:以礼法并用的方式,把“天理、人情、国法”有机融合在一个法律体系之中。
(3)司法与行政关系:司法从属于行政,不同等级的行政官员同时也是不同管辖范围的司法官员。
(4)古代法律影响到日本、东南亚等国家,形成了中华法律体系。
二、明清之际的思想批判与欧洲启蒙运动的比较
明清之际的思想批判
欧洲启蒙运动
政治条件
封建专制统治空前强化,封建统治仍十分稳固,还未形成资产阶级力量
进入早期资产阶级革命时代,封建统治风雨飘摇,资产阶级力量空前壮大
经济条件
资本主义萌芽的缓慢发展,受到封建制度束缚
欧洲重商主义和殖民掠夺政策加速了资本主义手工工场的发展
思想条件
明清之际理学和心学成为官方哲学,八股取士和大兴文字狱使中国封建传统文化仍占统治地位
欧洲的文艺复兴使资产阶级文化迅速传播,为启蒙运动奠定了基础
性质
本质上仍属于封建思想的范畴
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思想解放运动
地位
没有成为当时的主流思想
是17、18世纪欧洲的主流思想
内容
中国的思想家抨击君主专制,提倡注重实际,具有初步的民主色彩,但未明确提出建立新的社会制度,也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
批判封建制度,并为资本主义设计了一套政治方案,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
影响
明清之际的民主思想对当时的封建专制起到了一定的冲击作用,但无法动摇封建统治的理论基础,没有推动中国社会的变革与转型
极大地推动了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推动了欧洲由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转变,对后来亚洲的民族民主运动也起了鼓舞作用
大题增分
(2018·全国Ⅱ卷,节选)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中国是大豆的故乡,甲骨文中就有关于大豆的记载。先秦时期,大豆栽培主要是在黄河中游地区,“豆饭”是人们的重要食物。《齐民要术》通过总结劳动人民长期的实践经验,认识到大豆对于改良土壤的作用,主张大豆与其他作物轮种。唐宋时期的文献中都有朝廷调集大豆送至南方救灾、备种的记录,大豆的种植推广到江南及岭南……从古至今,各式各样的豆制品是中国人喜爱的食物,提供了人体所需的优质植物蛋白。
1765年,大豆引入北美,最初作为饲料或绿肥。19世纪60年代,豆腐在美国开始被视为健康食品。19世纪末,大豆根瘤的固氮功能被发现,在美国干旱地区推广种植,至1910年,美国已经拥有280多个大豆品种。1931年,福特公司从大豆中开发出人造蛋白纤维,大豆成为食品工业、轻工业及医药工业的重要原料。1954年,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大豆生产国,种植面积超过一亿亩。大豆在南北美洲都得到广泛种植,美洲的农田和中国人的餐桌发生了紧密联系。
——摘编自刘启振等《“一带一路”视域下栽培大豆的起源和传播》等
根据材料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