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联盟]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麻坪初级中学八年级政治陕教版上册课件:第三课时 人格尊严不容侵犯(共17张PPT)

201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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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供

资源信息

学段 初中
学科 道德与法治
教材版本 -
年级 八年级
章节 第六课 平等对待你我他
类型 课件
知识点 -
使用场景 同步教学
学年 2015-2016
地区(省份) 陕西省
地区(市) 安康市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PPT
文件大小 508 KB
发布时间 2015-05-07
更新时间 2015-05-07
作者 sisi99
品牌系列 -
审核时间 2015-05-07
下载链接 https://m.zxxk.com/soft/42079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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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学科网

内容正文:

麻坪初级中学:崔勇 陕人教版八年级上册思想品德第六课《平等对待你我他》 第三课时:《人格尊严不容侵犯》 美丽和谐的校园有一些不和谐的现象: 2、校园进校路的标牌里老师的照片,被同学们 整得是面目全非。 3、同学之间张三给李四起侮辱性绰号。 1、有时总会听到同学出口说脏话,骂人的现象。 学 习 目 标 培养自尊心,自觉地尊重他人,增强捍卫自身人格尊严的意识. 了解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主要内容 . 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 2、人格尊严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人格尊严权 肖像权 姓名权 荣誉权 名誉权 隐私权 … … 1、什么是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是不容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 肖像——指自然人真实形象的再现,即“通过绘画、照相、雕刻、录像、电影等艺术形式使公民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 肖像权——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制作、使用以及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 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 用公民的肖像。 丑化、故意损毁公民肖像, 以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 都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思考: 1、侵犯肖像权的表现主要有哪些? 2、未取得本人同意而使用肖像的行为一定是侵权吗? A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 B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恶意丑化、故意损毁 公民肖像权和对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也是 侵犯公民肖像权行为。 不是,为宣传报道、职务上的目的或公共利益 无需本人同意,如通辑逃犯、寻人启事等 1、某照相馆为招揽生意,私自张贴某人照片, 2、某记者用相机拍下有人偷偷出售青蛙的照片,送到报社发表,呼吁公众保护生态环境。 3、未经本人同意,把某人的肖像经过电脑加工制作,把头像和动物身体结合在一起. 4、记者小陶用相机拍下某妇女晾衣服把小树都快压断的照片,并向报社反映,呼吁公民要保护树木花草。 所谓名誉,是指特定人所受到的由社会所作出的有关其品行、才能、功劳、成绩、职业、身份、声望、信誉等方面的评价的总和。 名誉权即一个人的名声。公民的名誉代表公民的人格尊严。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权。 《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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