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一、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1.民法
(1)含义: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表现:民法在我们的生活中不可或缺,无论是衣食住行、生老病死,还是就业创业,无一不需要民法的规范。
(3)地位: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能够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2.民事法律关系
(1)含义: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①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例如,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人身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民法的作用: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1)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2)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3)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二、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1.必要性
(1)社会成员的私人利益之间以及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形成各种利益冲突。
(2)民法规定一系列基本原则,旨在确保各成员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利益关系。
2.调整范围: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3.具体内容
(1)平等原则
①内涵:民事主体不论职位高低、社会状况如何,在民法面前,所有个体一律平等。
②表现: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互不隶属,享有平等的法律人格;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平等;自由平等地协商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平等地受到保护。
(2)自愿原则
①内涵:保障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不被国家权力、其他民事主体非法干涉,享有充分的意志自由。
②表现: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没有强制力影响,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违背自愿原则的,受欺诈方或者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予以撤销。
(3)公平原则
①内涵: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
②要求:对利益或损害的分配在主观心理上应持公平的态度;反对暴利,要求民事活动的结果不能显失公平,否则就应以公平为尺度加以平衡;要求民事案件处理的结果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4)诚信原则
①内涵:是道德标准的法律化,对于民事活动的公平进行具有普遍的控制作用。
②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心存善意、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不做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正当竞争,反对垄断;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①内涵: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②要求:对民事主体滥用权利、违反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保护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张扬社会正义。
(6)绿色原则
①实质:是民法典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鲜明态度和法律导向,符合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②要求:落实新发展理念,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正确处理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依据
(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人格尊严权涉及精神层面,人身自由权涉及物质即身体本身层面。造谣中伤、辱骂等,违反了人格尊严权;非法绑架,违反了人身自由权。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①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是其他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基础。
②健康以身体为物质载体,破坏身体完整性,通常会导致对健康的损害。
③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应给予受害人或其家属以财产和精神赔偿。
法律意义上的健康包括生理和心理健康,生理健康是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心理健康是心理状态的良好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