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课程标准】
1.了解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
2.理解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教学重难点】
1.重点:先秦的德治与法治之争;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2.难点:律令儒家化与“礼法结合”问题。
【单元导读】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着眼于防范和惩处。教化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着眼于教育和引导。法律与教化两者相辅相成。中国古代法律最早成文于春秋时期,确立于秦,成熟于隋唐。礼法结合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点。
【本课立意】
了解中国古代历代王朝法律与教化并用的统治手段。德治与法治思想的争论是先秦时期的表现,自魏晋以后到隋唐时期法律的儒家化,形成系统完善的法律体系。宋朝以后,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
【时空坐标】
【名词解释】
1.敬天保民:该思想是商周之际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周公用"民情可见"的观点解释天命,把天命理解为可以认识的客体。在对待天命的态度上,虽主张要敬从天命,但又不盲目地依赖天命,强调民众在社会政治生活上的作用予以高度的重视,开启了后代重民思想和人文主义思想的先河。
2.德治思想: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道德规范,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德治要求统治以身作则,注意修身和勤政,充分发挥道德感化作用,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
3.法治思想:先秦时期法家的政治思想,主张以法治国。中国古代法治有着“法自君出”的特点,突出君主的无上权威,帝的言行就是法律,所以法家的“法治”是“君权至上”“国权至上”的法治。
4.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遇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虽有规定却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子,则以儒家经义《春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即以经断狱,德主刑辅(重教化,轻刑罚)。
5.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伦理法为基础,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国法律和仿照中国法律而制定的东亚、东南亚等封建国家法律的总称。中华法系是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并列的五大法系之一。中华法系的特点是突出成文法典,强调礼法结合,重视家族伦理,民刑不分,司法从属于行政,无独立司法,儒家思想影响深厚。实质上是为封建专制统治服务的,在挖掘人类伦理道德方面和维持人类社会生活和谐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基础知识】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儒法之争 礼法对立)
【学习聚焦】儒家的德治思想有积极意义,但法家的法治思想更符合战国时期各国富国强兵、政令统一的需要。
(一)夏商西周时期——德治与法治的起源
1.德治思想的产生
(1)夏商:君王及奴隶主贵族可以随意残害奴隶。
(2)西周:①为了维护社会等级秩序,建立了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礼使贵贱有等,乐使上下和同。礼制目的在于规范秩序,缓和矛盾);②同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有一定进步性。
(3)趋势:从夏商到西周,“敬天保民”思想的提出,表明西周注重统治者本身的道德要求(德治)。
☆点拨关键:商代夏,周又代商,使西周统治者意识到在不动摇“天命”的前提下,强调人事的重要性。提出“顺乎天而应乎人”的观点,就是既要顺从天意,又要适应人心,才能维持“天命”。因此,天子既要“敬天”,又须“保民”。比夏商时代有了重大进步。夏商重刑轻德,西周明德慎刑。
2.法治思想的产生
(1)法律的出现:战国法家思想形成之前,统治者已经使用法律来治理国家。夏朝有《禹刑》;商朝有《汤刑》;周朝有《九刑》。表明早期国家可能已经有了法律。
(2)法律的特点:属于早期的习惯法;夏商重刑轻德,西周明德慎刑;由贵族掌控,有明显的阶级性质。
☆点拨关键:先秦时期,关于法律与教化何者在国家治理上更有效,反映到思想史上就是这一时期形成的以儒家为代表的德治思想和以法家为代表的法治思想。
(二)春秋战国时期——德治与法治思想之争
1.思想产生的背景
(1)经济:生产力发展引发社会阶级关系变动,原有统治秩序不适应社会变革的要求;
(2)政治:社会大变革,宗法制崩溃,世卿世禄制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3)思想:诸侯国君寻求治国新思想,儒家德治与法家法治思想影响最大。
(4)阶级:士阶层崛起,诸侯国为富国强兵,争霸天下,广纳人才,寻求治国新思想。
2.第一次德法之争:子产作刑书
(1)标志:春秋时期郑国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子产的做法限制奴隶主贵族,符合新兴地主阶级利益。)
(2)争论:子产“铸刑书”引发了中国历史上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