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课件--2023-2024学年统编版(2019)高中历史选择性必修一

202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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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资源信息

学段 高中
学科 历史
教材版本 高中历史统编版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年级 高二
章节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类型 课件
知识点 -
使用场景 同步教学-新授课
学年 2023-2024
地区(省份) 全国
地区(市) -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PPTX
文件大小 12.45 MB
发布时间 2023-11-25
更新时间 2023-11-25
作者 净水深流1
品牌系列 -
审核时间 202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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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学科网

内容正文:

选择性必修一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调和阶级矛盾和冲突、经济职能) 政治职能 社会职能 第三单元 法律 与 教化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 教化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 防范与惩处 教育和引导 法安天下 德润人心 第八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思考: 同是杀人案为何判决结果不一样? 一刑礼分治 1、三代时期 夏朝 商朝 西周 《禹刑》 《汤刑》 《九刑》 左传 君王及奴隶主贵族可以随意残害奴隶 西周统治者建立了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同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 材料二:夏商周时期颁行的刑书上只有刑名、刑种的规定,而无确切的罪名,人民对罪与非罪的区别只能依据传统的观念及社会道德、风俗习惯去加以甄别。 ——武树臣:《中国成文法的起源》 习惯法 材料一: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行修言道,礼之质也。 ——《礼记·曲礼上》 德治思想的渊源 法治思想的渊源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三辟之刑,皆叔世(乱世)也。 任务一:思考为什么这一时期只有习惯法? 1 三代时期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左传·昭公六年》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 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周礼·秋官·小司寇》 任务一:思考为什么这一时期只有习惯法? 一刑礼分治 增加统治的恐怖和神秘色彩, 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利益 特点:夏商重刑轻德,西周明德慎刑。 由贵族掌控,有明显的阶级性 2 春秋战国时期:第一次德法之争 ◎子产作刑书 子产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法治 叔向 叔向反对刊布法律,理由是刑罚适用于乱世,公布刑书会使老百姓更注重争端,而不顾道德礼义 德治 思考:双方争论的焦点是什么? 子产“铸刑书”引发了辩论,这是早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二礼法相争 (1)铸刑书 2.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把法律条文浇铸在金属器皿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公元前450年,古罗马颁布了《十二铜表法》,这也是西方的第一部成文法。上述做法都有利于() A.扩大法律适用范围 B.推进对基层民众的教化 C.冲击旧贵族的特权 D.强化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1.孔子曾经批评晋国铸造州鼎,更早一些时,叔向也曾批评郑国子产公布刑法。二者批评的共同出发点是(  ) A.公布刑法会削弱贵贱之分 B.反对商鞅变法C.靠法律不能维护社会秩序 D.加强君主专制 铸刑书的影响  C   A  子产“铸刑书”限制贵族特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平民的利益。 刑书的内容具有鲜明的改革色彩,为法家的“以法治国”提供了经验 (2)背景 王室衰微,诸侯争霸,礼崩乐坏;诸侯国君寻求治国新思想 铁犁牛耕,土地私有,生产力发展 思想活跃,百家争鸣 政治 — 经济— 思想— 二礼法相争 2、春秋战国时期 8 对立观点 先秦儒家德治思想 先秦法家法治思想 人性观 治理观 性本善 性本恶 为政以德,节用爱人 实行仁政,轻徭薄赋 以民为本,周礼教化 以法治国,法术势驭下 赏罚分明,法不阿贵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二礼法相争 2 春秋战国时期:第二次德法之争(儒家与法家之争) 任务二:结合时代背景,思考:哪家主张会更受欢迎?为什么? 儒家思想并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在重视富国强兵的君主看来,儒家的仁政与德治思想,难以落到实处。 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法家思想更适合战国时期各国富国强兵、政令统一的需要。 有积极意义 符合时代需要 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秦国富国强兵,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争论实质:寻求理想治国道路之争 西汉 魏晋 以经释律 引经入律 三礼法合流 “误伤己父”案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 任务三:从经典案例分析汉至魏晋的法律特征 按照法律断案: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杀伤父母……枭其首市。” 实际断案:甲不当坐。 理由: 董仲舒断,臣愚以父子至亲也……扶杖而救之,非所以诟父也。《春秋》之义,……君子原心,赦而不诛。 “血亲复仇”案 谦之年数岁,所生母亡,昭之(父)假葬田侧,为族人朱幼方(伯)燎火所焚。同产姊密语之,谦之虽小,便哀戚如持丧……永明中,手刃杀幼方,诣狱自系。 按照法律断案: 《晋律》“准五服以制罪。” 实际断案: 世祖嘉其义,虑相复报,乃遣谦之随曹虎西行。 理由: 杀一罪人,未足弘宪;活一孝子,实广风德。 律令儒家化 礼法合流 3、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 汉代法律实践的特点: “原心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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