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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组一 信息类文本阅读
任务二 图文信息的相互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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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重庆模拟)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5题。
材料一 法律之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汉律虽为法家系统,为儒家所不喜,自汉武标榜儒术以后,法家逐渐失势,而儒家抬头,此辈于是重整旗鼓,想将儒家的精华成为国家制度,使儒家主张借政治、法律的力量永垂不朽。汉律虽已颁布,不能一旦改弦更张,但儒家确有许多机会可以左右当时的法律。据《史记·贾生列传》,贾谊上疏不满于当时王侯大臣与众庶同黥、劓、髡、刖、笞、弃市之法而反复申论古时刑不上大夫的道理以劝文帝一事,可以概见其余。又《晋书·刑法志》云:“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法律在儒家注释之下,恐已非本来面目,他们可以利用解释法律的机会,左右法律。同一法律条文因注释不同而改变其内容在历史上常有其例。王植奏称:“臣寻晋律文简辞约,旨通大纲……张斐、杜预同注一章,而生杀永殊。”以此例彼,可以推知诸儒章句对汉律的影响。
除了法典内容已为礼所掺入,已为儒家的伦理思想所支配外,审判决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也是可注意的事实,儒者为官既有司法的责任,或参加讨论司法的机会,于是常于法律条文之外,更取决于儒家的伦理学说。我国古代法律原无律无正文不为罪的规定,可以比附,伸缩性极大。这样,儒家思想在法律上一跃而为最高原则,与法理无异。“胶西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大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东汉应劭亦撰《春秋断狱》,其他以《春秋》决狱者甚众,散见“史汉”列传中。从遗留的狱辞中来看,可以说无不以《春秋》《尚书》为重要司法原则。
儒家有系统地修改法律则自曹魏始。因事实上之限制,汉儒修改法律仅为零星的。曹魏而后,每一新的朝代成立,必制定一套本朝的法律。法律的编制和修订落入儒臣之手,于是他们有更多机会尽量将儒家的精华——礼,杂糅在法律条文里,一直到法律全部为儒家思想所支配为止。此种程序自魏晋便已开始,而北魏尤其是一大关键。可以说中国法律儒家化经魏晋南北朝已大体完成。
(摘编自瞿同祖《中国法律之儒家化》)
材料二 “春秋决狱”的首倡者据说是汉代大儒董仲舒,按古籍所载,董仲舒积极地运用《春秋》中的微言大义来裁断案件,成为当时司法界的一股风尚,这里试举一例:
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
上面文献,先是交代基本的案情,然后发表了董仲舒的判决意见。文中“断曰”之后的文字,便是董仲舒的判决意见。当然,判词的内容很简短,但丝毫不影响表意的清晰和说理的严谨。值得注意的是,判词引用了儒家的经典,包括《诗经》和《春秋》中的经义和原则。由此可见,至少在汉代,以“春秋决狱”为形式和纽带,儒家经义和司法实践中的判词发生了关系。
(摘编自赵进华《“春秋决狱”
与古代的判词文化》)
材料三 “春秋决狱”核心思想是重视主观心态,实行“原心定罪”。“原心定罪”,语出《汉书·哀帝纪》:“《春秋》之义,原心定罪。”董仲舒对此阐释为:“《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