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统编版高中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复习提纲
统编版高中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期末复习提纲
一、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认真对
待民事
权利与
义务
1. 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1)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 民事法律关系
①含义: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如下表)
主体
自然人
类型
范围
行为效力
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人
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所实施的民事法律均有效。
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所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其余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均无效。
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或
非法人组织
自合法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客体
含义
民事权利和
义务所指向
的对象
所有权关系的客体
物
债权关系的客体
行为
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
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
人身关系的客体
人身利益
内容
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①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与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②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③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认真对
待民事
权利与
义务
2. 民法基本原则
(1)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2)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规定一系列基本原则,旨在确保各成员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3) 民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3. 人身权
(1) 内容:依据民法典,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2) 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意义: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3) 认识人格权
生命权
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健康权
自然人对自身健康状况予以维护的权利
身体权
自然人保持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
姓名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肖像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隐私权
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特别提示
· 民法典把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至于人格权篇前列的原因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