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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课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同步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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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题
1.中古时期的“日耳曼法”在刑法方面,将犯罪分为两种;(一)侵害全社会利益的犯罪,如叛逆、放火、暗杀等,处死刑或宣布不受法律保护,即可以被任何人杀死。(二)侵害个人利益的犯罪,如伤害、窃盗、公开杀人等,则可由被害者的亲属复仇。这说明“日耳曼法”( )
A.忽视道德教化 B.带有习惯法的痕迹 C.注重形式主义 D.促进了罗马法传播
2.设立于公元前376年的裁判官是罗马的司法长官,裁判官可在退职后进人元老院。裁判官在任职期间将自己的施政方针、办案准则或程式等通过告示来公之于众,从而创造、变通或解释法律规则,形成新的司法实践规范。据此可知,罗马裁判官( )
A.限制了贵族对司法权的垄断 B.推动了古罗马成文法的诞生
C.适应了罗马社会发展的需求 D.体现了法律的形式主义特征
3.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中记载:罗马人面对高空坠物伤人频发,视情况采取不同应对:如果可以找到具体抛掷人,可在市民法的框架内对此抛掷人提起诉讼;具体抛掷人很难找到时,裁判官通过告示的形式创设抛掷或倒泼之诉,让居住人来承担责任,形成通过市民法与裁判官法解决高空坠物问题的二元机制。据此可知罗马( )
A.为欧洲社会确立了行为规范 B.注重维护罗马公民公共安全
C.公民法简洁灵活且实用有效 D.法律体系已经达到完备程度
4.以市民法为起点,因最高裁判官法和万民法而得以发展的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这反映出罗马法( )
A.具有保守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特征 B.适应了共和国向帝国发展的需求
C.为近代欧美国家的立法奠定了基础 D.促进了地中海世界商贸文化认同
5.有学者指出,“(近代)英美陪审团就事实问题作出裁决,法官对这一裁决不能更改,且必须根据这一裁决进行处罚”。材料表明近代英美的陪审团( )
A.旨在协助制定法律 B.主要对被审判者提供无罪辩护
C.拥有独立的审判权 D.在司法实践中能确保裁决合理
6.《拿破仑法典》第五条规定:“审判员对于其审理的案件,不得用确立一般规则的方法进行判决。”法官所应该做的,被认为仅是把有关的法律条文运用到具体案件中去的机械性工作,不能有任何创造。这说明该法系( )
A.重视司法程序 B.突出遵循先例原则 C.强调法律权威 D.坚持王权有限观念
7.查士丁尼时期,拜占庭帝国商业繁荣,帝国强盛,但社会矛盾已经丛生。《查士丁尼法典》保留了奴隶法,同时取消了父母可以把子女卖为奴隶以补偿自己对他人冒犯这一规定;法典肯定了妇女继承遗产的权利;由于奴隶的反抗斗争才不得不写上释放奴隶的条文。这表明《查士丁尼法典》( )
A.动摇了保护私产的观念 B.旨在保护奴隶主特权地位
C.适应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D.表明罗马法形成完整体系
8.近代欧洲存在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成文的法典为表现形式,以民法为典型,以演绎为思维特点;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以普通法为基础,以归纳为思维特点。据此可推知( )
A.欧洲法律体系都是罗马法的延续 B.欧洲法律体系并非都源于罗马法
C.地理环境决定了法律体系的特点 D.罗马法具有超越时空的重要意义
9.古罗马人马勒奥洛因弑母被判死刑后,将他的朋友指定为遗产继承人,其弟弟提出异议。最终,法官认为如果尊重遗嘱自愿原则而剥夺其弟弟的继承资格是不公正的。于是法官推定马勒奥洛为“精神病人”,从而认定其拟定的遗嘱是无效遗嘱。这表明罗马法( )
A.具有灵活性和实用性 B.可随意更改遗嘱的法律效力
C.程序公正兼顾创新性 D.缺乏对法官权力的制衡措施
10.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罗马法在西欧遭致漫长的冷遇与沉寂,这不是罗马法满足不了日耳曼人社会的需要,相反是日耳曼人的社会无法满足罗马法需要的条件。这说明罗马法( )
A.成为欧洲普通法系的源头 B.与日耳曼的传统水火不容
C.适应商品经济社会的需要 D.过于注重繁琐的司法程序
11.《十二铜表法》第七表第二条:凡在自己的土地和邻地之间筑篱笆的,不得越过自己土地的界限;筑围墙的应留空地一尺;挖沟的应留和沟深相同的空地;掘井的应留空地六尺;栽种橄榄树和无花果树的,应留空地九尺;其他树木留五尺。这表明《十二铜表法》( )
A.强调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 B.具有成文法特点
C.注重维护贵族的土地私有权 D.强调经济自由的基本原则
12.约公元前18世纪,两河流域的一部法典规定:“自由民从自由民之子或自由民之奴隶买得或为之保管银或金,或奴隶,或女奴,或牛,或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