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中小学法治教育实验教材高一上
基本权利篇
第8课 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教学背景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青少年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培养具备现代法治观念的合格公民的基础性工程。
2014 年 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蓝图、举措以及方略,并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教育部为此于2014年11月26日颁布《关于在国家宪法日深人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文件。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了解未成年人的继承权的相关知识,知道未成年人的继承权的重要性。
2.能力目标:懂得未成年人的继承权,提高学生对未成年人的继承权的重要性的认识。在现实生活中具备理解未成年人的继承权的能力。
3.情感目标:感受未成年人的继承权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树立自觉认识未成年人的继承权的义务观念,增强理解未成年人的继承权的责任意识。
重点
让学生初步了解未成年人的继承权相关知识,知道未成年人的继承权的意义。
过程
教学准备
视频、课件、各小组课前搜集的资料
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景,激趣导入。
(一)观看视频:《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二)出示教学目标,指名读一读。
汇报分享
二、汇报分享,展示才能。
(一)各小组根据课前预习,整理搜集到的资料。
汇报分享
学法之要
彤彤8岁的时候父母离异了,她和妈妈一起生活了6年。一年多以前妈妈生了重病,无法抚养彤彤,彤彤便回到父亲身边与之共同生活。后来,妈妈去世了,外公外婆以彤彤的父母早已离婚,现在彤彤又跟父亲一起生活,其母死后家里无人为由,没有告诉彤形及其父亲就把妈妈的遗产处理了。形彤对妈妈的遗产有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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彤形对妈妈的遗产享有法定的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我国实行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方式。
按照遗嘱继承的方式,被继承人可以在生前立遗嘱,指定其财产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有遗嘱的,必须实行遗嘱继承,不能实行法定继承;没立遗嘱的则实行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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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遗产的顺序是:
第一顺序:被继承人 (即死者) 的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
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彤彤的妈妈生前没有立遗嘱,不能实行遗嘱继承,只能实行法定继承。按法律规定,彤彤和外公、外婆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同等的继承权,彤彤和外公、外婆对妈妈的遗产应均得 1/3份额。爸爸是妈妈原来的配偶,如果父母没有离婚,爸爸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因他们已经离婚,爸爸对妈妈的遗产已失去了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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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彤彤应该享有对妈妈遗产的继承权。外公没有告诉彤彤妈妈遗产的总额以及彤彤应享有遗产的份额,是侵害彤彤继承权的违法行为。
但是,彤彤只有15 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法》第六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父亲是彤形的法定监护人,也是彤彤的法定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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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之基
我国《继承法》第六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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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行使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分为两种情况:完全无行为能力人,应当由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代为行使;有部分行为能力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即可由他们的父母、监护人代为行使,也可以征得父母、监护人同意后自己去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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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故事
王平(化名)生活在一个不幸的家庭里。从他记事的时候起,就觉得自己是在妈妈爸爸无休止的吵吵打打、分分离离中生活着。王平 15 岁那年,爸爸妈妈终于离了婚,王平随妈妈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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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孩子的将来,王平的妈妈和本厂职工刘某结婚,组成了一个新的家庭。王平是个懂事的孩子,为了让妈妈开心,他接受了这位新爸爸,并尽量培养新的父子感情。刘某爱喝酒,王平总是在节庆日的时候背着妈妈给爸爸买些酒。一个新的家庭,由于三人互敬互爱而显得和睦、温暖。然而好景不长,结婚半年后刘某受朋友们的诱惑,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