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中小学法治教育实验教材高一上
基本权利篇
第5课 个人著作权不容侵犯
教学背景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青少年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培养具备现代法治观念的合格公民的基础性工程。
2014 年 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蓝图、举措以及方略,并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教育部为此于2014年11月26日颁布《关于在国家宪法日深人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文件。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了解个人著作权不容侵犯的相关知识,知道个人著作权不容侵犯的重要性。
2.能力目标:懂得个人著作权不容侵犯,提高学生对个人著作权不容侵犯的重要性的认识。在现实生活中具备理解个人著作权不容侵犯的能力。
3.情感目标:感受个人著作权不容侵犯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树立自觉认识个人著作权不容侵犯的义务观念,增强理解个人著作权不容侵犯的责任意识。
重点
让学生初步了解个人著作权不容侵犯的相关知识,知道个人著作权不容侵犯的意义。
过程
教学准备
视频、课件、各小组课前搜集的资料
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景,激趣导入。
(一)观看视频:《个人著作权不容侵犯》
(二)出示教学目标,指名读一读。
汇报分享
二、汇报分享,展示才能。
(一)各小组根据课前预习,整理搜集到的资料。
汇报分享
学法之要
著作权
著作权是智力成果权的一种。智力成果权即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创造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诸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利的总称。我国 《民法通则》专门对公民的知识产权作了具体规定。儿童尽管是未成年人,但是也依法享有智力成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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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有特殊天赋的未成年人已具备了成长的优秀潜质,对他们应予以特殊保护和培养,才能使其天赋得以充分发展。对那些经过努力取得突出成绩的未成年人,应加以特殊爱护和珍惜,使他们能够为国家作出更大贡献。
如果未成年人的知识产权遭到非法侵害,可以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求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予以保护,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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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对上述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凡是我国公民,他的著作权都受法律保护。小作家们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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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的特征
1.作品是智力活动的成果。这一特征使作品有别于一般性的生产、劳动、经营、管理、服务等活动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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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品是有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生活中,有些活动虽然也是智力活动但其活动内容是对他人智力成果的重复、简单再现甚至是抄袭、剽窃,因而该成果就不具备独创性或创造性,不能算作品。因此,作品必须是前所未有的智力创造成果,或者是在他人作品基础上投入了创造性脑力劳动的智力创造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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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品一般产生于特定领域,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创作活动中,而且《著作权法》所称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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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作品必须能以一定的有形形式反映或表达出来。只有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才能享有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同时根据该法对作者的定义我们可以得出,创作是公民成为作者的惟一条件。即一个公民,不论其性别、年龄等,只要是用自己的脑力劳动创作出来的作品,该公民就是这个作品的作者,包括未成年人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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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之基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著作权是一项公民权利,不管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均可依法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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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课堂小测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评选
三、课堂小测,展现风采。
(一)出示测试题,各小组抢答。
(二)主持人指名回答,评选优秀小组。
小结
《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