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中小学法治教育实验教材高一上
基本权利篇
第2课 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教学背景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青少年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培养具备现代法治观念的合格公民的基础性工程。
2014 年 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蓝图、举措以及方略,并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教育部为此于2014年11月26日颁布《关于在国家宪法日深人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文件。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了解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的相关知识,知道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的重要性。
2.能力目标:懂得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提高学生对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的重要性的认识。在现实生活中具备理解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的能力。
3.情感目标:感受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树立自觉认识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的义务观念,增强理解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的责任意识。
重点
让学生初步了解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的相关知识,知道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的意义。
过程
教学准备
视频、课件、各小组课前搜集的资料
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景,激趣导入。
(一)观看视频:《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二)出示教学目标,指名读一读。
汇报分享
二、汇报分享,展示才能。
(一)各小组根据课前预习,整理搜集到的资料。
汇报分享
学法之要
何谓隐私?隐私是指个人不愿公开的私生活秘密或私人信息,通俗地讲就是所谓的“难言之隐”。隐私权就是指公民个人私生活不受侵扰及私人信息资料不予公开的权利。
公民对于个人生活和个人活动不愿公开或不愿他人知道的一切秘密,包括个人的家庭生活、生活习惯、生理秘密、历史“陈迹”、通信秘密、存款秘密、社交情况等,有禁止他人非法收集的权利。
青少年依法享有隐私权,任何人包括其家长、教师不得侵犯。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家长、教师常常以管教者的身份侵犯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权,不仅伤害了未成年人的自尊心,有的还造成一系列恶性后果,应当引起重视。
汇报分享
未成年人隐私的侵权现状需要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应当看到由于未成年人是一群受着知识、年龄、生理、心理各方面制约的特殊群体,生活中,未成年人隐私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宪法》赋予他们的权利未能得到充分地保护。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片面强调教育权,过于涉猎未成年人个人的生活。学校、教师、出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护,常出于主观的美好愿望对未成年人的生活过于“关注”偷看孩子日记,追查孩子的电话、短信等,在客观上侵害了学生私人活动的权利,构成了对隐私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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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恰当地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将学生分数进行排名并予以公布对一些未成年人心理造成伤害,影响了学生的健康成长。
3.私自拆阅未成年人信件和日记。有些教师为了制止学生早恋影响学业,私自拆阅学生信件、日记。不仅侵犯了学生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有的还酿成人间悲剧。
4.任意传播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学生的个人隐私信息,包括学生个人基本资料、学习成绩、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出生日期及学生的通信日记、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等。这些信息纯属学生个人隐私,不应随便公之于众。在现实生活中-些学校和教师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随意地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公布于众,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构成侵权。
汇报分享
5.泄露未成年人身体隐疾。将学生的生理缺陷和某些疾病状况,向他人随意公开,影响学生心理健康。
6.随意公开未成年人的家庭隐私。有些教师将所了解的学生家庭隐私,学生父母职业、婚姻状况、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公开,破坏了学生原有的生活秩序和精神安宁,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7.泄露未成年人出生秘密(收养关系)等。给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健康成长造成严重影响,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8.父母无限制地干涉未成年人日常生活,偷听孩子的电话,偷看孩子的信息,跟踪孩子去向等。
汇报分享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依此,上述行为都构成了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侵权。而这类的侵权行为,由于社会和人们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漠然,以及对相关法律轻视,被当作“小事”所处置了。结果造成许多未成年人因为隐私权被侵犯,自尊心和人格受到伤害而轻生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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