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中小学法治教育实验教材高一上
基本权利篇
第一课 未成年人有受教育的权利
教学背景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青少年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培养具备现代法治观念的合格公民的基础性工程。
2014 年 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蓝图、举措以及方略,并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教育部为此于2014年11月26日颁布《关于在国家宪法日深人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文件。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了解未成年人有受教育的权利的相关知识,知道未成年人有受教育的权利的重要性。
2.能力目标:懂得未成年人有受教育的权利,提高学生对未成年人有受教育的权利的重要性的认识。在现实生活中具备理解未成年人有受教育的权利的能力。
3.情感目标:感受未成年人有受教育的权利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树立自觉认识未成年人有受教育的权利的义务观念,增强理解未成年人有受教育的权利的责任意识。
重点
让学生初步了解未成年人有受教育的权利的相关知识,知道未成年人有受教育的权利的意义。
过程
教学准备
视频、课件、各小组课前搜集的资料
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景,激趣导入。
(一)观看视频:《未成年人有受教育的权利》
(二)出示教学目标,指名读一读。
汇报分享
二、汇报分享,展示才能。
(一)各小组根据课前预习,整理搜集到的资料。
汇报分享
学法之要
学校不得随便开除学生
学生是受教育者,应在学校完整地接受义务教育。国家运用各种方式保障未成年人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学校无权侵害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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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是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学校的一项重要职责。开除学籍和勒令退学是学校管理制度中的一项处罚方式,但某些学校为了减轻自己管理上的负担,或者为了片面追求升学率,不负责地将那些学习成绩不好或品行有缺点的学生推出校门,这不仅使这些未成年人丧失了受教育的权利,而且也给社会治安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事实证明,有相当一部分被学校开除的未成年人从此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学校要端正办学思想,正确对待那些后进学生,耐心细致地做好他们的思想教育工作。即使是对个别问题严重的学生,在做出开除决定之前也要格外慎重,严格掌握标准,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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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让子女上学是违法的
我国实行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剥夺青少年受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将受政府的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将被处以罚款,并责令送其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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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社会上,侵犯儿童、少年受义务教育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有的家长出于眼前的、暂时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原因,不送适龄子女入学。
2.有些家长在观念上认为多读书无用,受经济利益驱动而强迫子女中途辍学回家做工、经商挣钱。
3.有的家长受封建社会“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不送适龄女童入学或者强迫正在上学的女性儿童、少年辍学。
4.有些个体,私营企业或个别集体企业擅自招用未成人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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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以保护少年儿童受教育权利不受侵犯。这些规定主要包括:
(1)《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始业前 15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人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以及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在城市由市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者其被监护人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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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3)《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