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中小学法治教育实验教材高一上
宪法篇
第三课 民族“自治”决非民族“独立”
教学背景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青少年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培养具备现代法治观念的合格公民的基础性工程。
全面依法治国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全面”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强调“我们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2014 年 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蓝图、举措以及方略,并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教育部为此于2014年11月26日颁布《关于在国家宪法日深人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文件。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些文件一时成为全国各地中小学校全面开展法治教育的重要依据。
为了更好落实加强中小学生法治教育的文件精神,将中小学生法治教育融人课堂教学和学校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提高法治教育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充分发挥学校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形成多角度、宽领域、全方位的法治教育新格局,我们组织有关方面的权威人士共同参与,编写了这套《新版中小学法治教育实验教材》。
该教材根据学生的心理特征和接受的能力,选取了我国法律中较为常用的适宜于中小学生学习的法律法规条文,进行全面解读。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了解民族“自治”决非民族“独立”的相关知识,知道民族“自治”决非民族“独立”的重要性。
2.能力目标:懂得民族“自治”决非民族“独立”,提高学生对民族“自治”决非民族“独立”的重要性的认识。在现实生活中具备理解民族“自治”决非民族“独立”的能力。
3.情感目标:感受民族“自治”决非民族“独立”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树立自觉认识民族“自治”决非民族“独立”的义务观念,增强维护民族“自治”决非民族“独立”的责任意识。
教学准备
有关视频、课件、各小组课前搜集的资料
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景,激发学生兴趣导入。
(一)观看视频:《民族“自治”决非民族“独立”》
(二)出示教学目标,指定学生读一读。
设计意图
通过观看视频,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明确本节课学习的主题,让学生初步了解民族“自治”决非民族“独立”的相关知识,知道民族“自治”决非民族“独立”的意义。
二、汇报分享,展示才能。
各小组根据课前预习,整理搜集到的资料。
学法之要
我国这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有 55 个少数民族与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汉族共同生活在一起。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自治是相对于非自治而言的。自治不是独立,更不是另起炉灶,而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是建立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具有自治权力和地位的地方行政单位。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建立的自治地方。
2.以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并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建立的自治地方。
3.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
4.在某些汉族人口占大多数的地方也可以以汉族以外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建立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了该地方的民族分布状况。在具体的设置规定上,相当于省的民族自治地方成为自治区,介于省与县之间的称自治州,相当于县的称自治县。只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才是民族自治地方。在设区的市设立的区、在县以下设立的民族乡都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级国家机关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一) 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
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选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自治机关,行使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民主权利。中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都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为切实保障自治机关充分行使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政治权利,上级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