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学校犹水也,师生犹鱼也,其行动犹游泳也。大鱼前导,小鱼尾随,是从游也。从游既久,其濡染观摩之效不求而至,不为而成。”
第17课 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与社会治理
1.了解中国古代以赋役征发为首要目的的户籍制度,以及有代表性的基层管理组织。
2.知道中国古代王朝在社会救济和优抚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社会治理是政府和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的过程。社会治理应包含三个层面的内容:社会治理机制(包括国家制度如户籍制度)、基本的民生保障、公共安全(包括社会治安)。
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一词最早出自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国际劳工局对社会保障的界定是:社会保障即社会通过一系列的公共措施对其成员提供的保护,以防止他们由于疾病、妊娠、工伤、失业、残疾、老年及死亡而导致的收入中断或大大降低而遭受经济和社会困窘,对社会成员提供的医疗照顾以及对有儿童的家庭提供的补贴。
一、历代户籍制度演变
户籍制度:通过各级权力机构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户口进行调查、登记、申报,并按一定原则进行立户、分类、划等和编制。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是专制王权对编户齐民进行控制的最重要手段。
4
户籍制度产生在商朝生产力快速发展的时期。考古发现,早在商代,就有关于人口清查统计的记载。如在甲骨文中“八日辛亥允,灾伐二千六百五十人”,“以人八千,在驭”等数字比比皆是。《尚书·多士》篇说:“惟殷先人,有册有典,”可见当时已有人头统计,这可以视为中国户口登记制度的萌芽。
西周时期,人口登记制度有了进一步发展。根据《周礼》的一些记载,后人推测,西周设有“司民”这一官职。据《周礼·秋官·司民》记载:“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辩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掌理户籍、计点民数,三年进行一次人口调查,对生齿以上的人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居住地、性别和死生情况等。这些记载能够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有了制度性、经常性户口调查登记。
1.战国时期户籍制度——“为户籍相伍”
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商君书》
国家开始大规模编排民户,制定户籍。公元前375年秦献公“为户籍相伍”,以五家为“伍”的办法编排户口。
6
2.秦朝时期户籍制度——分类登记制度
户籍实行分类登记制度、除一般百姓的户籍外,还有宗亲贵族的宗室籍、官吏的宦籍、商贾的市籍等。
高有大罪,秦王令蒙毅治之,毅不敢阿法,当高罪死,除其宦籍。
——《史记 蒙恬列传》
7
3.汉朝时期户籍制度——编户齐民
(1)丞相主管全国户籍,各级地方政府也均有专门人员主管户籍。
(2)户是政府征派赋役的单位。百姓编户入籍后,称为“编户齐民”。
(3)政府定期进行人口调查,掌握人口数。
(4)东汉末年以后战事频繁,户籍散乱。
户口漏于国版,夫家脱于联伍,避役者有之,弃捐者有之,浮食者有之,于是奸心竟生,伪端并作矣。小则盗窃,大则攻劫,严刑峻法不能救也。
——汉代徐干《中论・民数篇》
户籍制度可以利于征发赋役进行社会管理维护社会治安
8
4.魏晋时期户籍制度——黄、白籍,土断
“黄籍”西晋以黄纸登记户主姓名、年龄、家庭情况,装订成册。
“白籍”东晋对从北方南渡而来侨居的州、郡、县人口进行登记,不向白籍人口征发赋役。
“土断”东晋后期和南朝,政府为增加赋役,不时将侨居户口编入所居郡县户籍,使白籍人口土著化,承担赋役。
魏晋时期连年战争,产生大量流民。为了区分本地土生土长的居民和外来流民,东晋时期分别用黄籍和白籍登记户籍加以区分。
9
5.隋唐时期户籍制度——大索貌阅、三年一造
大索貌阅:隋朝严密清查户口的一项措施,“大索”就是清点户口,并登记姓名、出生年月和相貌,目的在于搜括隐匿人口;“貌阅”,则是将百姓与户籍上描述的外貌一一核对,目的在于责令官员亲自当面检查年貌形状,以便查出那些已达成丁之岁,而用诈老、诈小的办法逃避承担赋役的人。
10
三年一造:唐初规定:民始生为黄,四岁至十五岁为小,男子十六岁至二一岁为中,二十一岁至五十九岁为丁,六十岁以上为老。每年造一次人口帐,三年造一次户籍。
唐承隋制,管理更严,户籍三年一造
官府根据民户所拥有的土地、财产及人丁多寡,划为上中下三等,注册造籍;再按户等高低及各自负担能力,从轻制定出每等户的应纳税额,称为“定样”。每年正月五日各县派员下乡巡视,以五百家或三百家为团,据册核实,防止吏员庇护作弊,故称“输籍法”。输籍法大幅度减轻了中下农户的负担,所以“浮客悉自归于编户”。(——摘编自黄天华《中国税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