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法律教化
礼法结合
司法独立
依法治国
法治——政令、刑罚——约束行动
德治——礼制、教化——内心自律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汉朝《九章律》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 郑国子产“铸刑书”
法治:中国古代法治有着“法自君出”的特点,突出君主的无上权威,皇帝的言行就是法律,所以,法家的“法治”是“君权至上”“国权至上”的法治。
教化:指儒家所提倡的以教导者为核心,以自己的行动感化别人。教化的目的是形成好的社会民风。教化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着眼于教育和引导。
1.产生:
夏朝
商朝
西周
君王及奴隶主贵族可以随意残害奴隶
西周统治者建立了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同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
(1)德治思想的渊源:西周的礼制和“敬天保民”思想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礼法之争
材料: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左传·昭公六年》
《禹刑》
《汤刑》
《九刑》
(2)法治思想的渊源:①早期国家可能已经有了法律
②第一部成文法——春秋郑国子产“铸刑书”
目的:维护西周统治秩序
作用:对统治者有一定制约作用;关注人民群体,有一定进步性,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统治。
学派 治国思想 治国手段 理论来源
儒家
法家
孔子:①为政以德;
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
孟子:①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②民贵君轻
主张德治,通过道德教化民众。仁和礼的手段
人性善
韩非:①君主要以法、术、势驾驭臣下。
②君主赏罚分明,臣民必能守法奉令。
“以法为教”
“以吏为师”
法和刑的手段
人性恶
商鞅:保护新兴地主阶级利益
(2)德治与法治之争思想体现
2.德治与法治之争
(1)开始:春秋时期,郑国子产“铸刑书”引发讨论。
4
儒法之争的实质:寻求理想的治国道路之争(治理方式之争)。
儒家与法家之争是德治与法治之争,实质是在春秋战国时期王室衰微,大国争霸,礼崩乐坏情况下,诸侯国君们寻求
(3)结果:儒家思想在当时受到冷落;法家思想得到统治者的重用。
?
①德治:
A、积极:通过道德礼义教化民众,重视民生与民意,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秩序。
B、局限性:战国战乱不断,仁政与德治思想,难以落到实处;无助于国君实现他们的强国抱负。并不适应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的需要。
②法治
A、积极: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秦国富国强兵,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B、局限性:过于强调刑罚,容易导致矛盾的激化和暴政出现。
(4)评价:
儒法之间既有争论,又相互借鉴,儒家并不完全排斥法律与刑罚。
秦 朝
(1)秦朝: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
◎ 把工作带进坟墓的秦简主人喜
◎《云梦睡虎地秦简》局部
汉 朝
(2)汉朝:沿袭秦律,
制《九章律》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
(3)秦汉律令并行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以礼入法
1、秦汉时期——礼法分离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以礼入法
2、魏晋时期——律令儒家化
(1)原因:
①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更成为主流思想,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
②魏明帝在朝廷设置律博士,专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进一步推动了律令的儒家化。
(2)结果:
以经注律,法律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为量刑原则之一,
(3)目的:是维护儒家的三纲五常。
材料:《晋律》首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把“五服”制度与法律相结合,凡亲属之间犯罪,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如杀、伤等),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违反法律,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专门负责教授法律知识;培养司法人才,成为我国最早设置的专门从事法律教育的机构
儒法合流,形成“德主刑辅”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以礼入法
3、唐朝——律令儒家化的完成
(1)法律——礼法结合
1)进程:
地位:《唐律疏议》继承了汉魏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
2)特点:
唐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如对儒家伦理中的“孝”特别重视。
《唐律疏议》书影
恶逆者,常赦不免,决不待时。闻父母丧,匿不举哀,流;告祖父母、父母者绞,从者流;祝诅祖父母、父母者,流。诸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