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单元总结(第十五、十六、十七单元)
历史
一、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点
1.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中国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终掌握国家最高立法权。一切法典、法规皆以君主名义颁行,皇帝的诏敕往往直接成为法律,皇帝可修改、废止任何法律。皇帝又拥有最高司法权,一切大案、要案,以及一切死刑案件(隋唐以后)皆须皇帝裁决和批准。皇帝可以法外用刑,也可法外施恩,赦免任何罪犯。
2.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中国古代法律强调遵循礼教,强调维护纲纪伦常。经过汉儒改造,“礼”融合了诸子学说中的可取成分,成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原则和理论依据。在这种情况下,“礼”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为法律,并为后世法典所沿用。
3.法律以刑法为主:古代没有部门法的划分,历代法典——律,遂通称刑律。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和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统称为犯罪,处以刑罚。
4.司法从属于行政:皇帝掌握国家最高司法权。历代中央虽设司法机构,但辅佐皇帝的重臣,如宰相、内阁大臣等完全可以过问司法。中央某些行政机构长官也可以干预或参与司法,而司法长官一般无权过问行政。在地方,一些行政长官即兼理同级司法审判。
二、中国古代基层治理的主要特点
1.宗族势力强大,皇权与族权相结合。宋代以后宗族势力发展,乡官里吏在催征钱粮时往往需要族长的配合,有时则表现为宗族家长直接担任乡官里吏,使行政组织与宗族组织合而为一。
2.忠孝治理乡村。家国同构的政治结构反映在乡村政治文化中,就是忠孝治村。忠是从政治上衡量村民的品质,要求村民尽一个臣民应尽的义务。而孝强调的是尊重权威,长幼有序,属于伦理范畴。
3.乡绅有限自治。政府在乡村选择的管理者,主要是有德行的长者、有名望的乡绅。这些人往往都读过书,在知识、智力和财富上占有优势,他们能够解释乡规民约,用道德感召力维持乡村的秩序。乡绅的身份是双重的,作为国家的代理人,他们要帮助国家做事,而作为乡村的代表,他们又需要维护乡民的共同利益。
三、近现代西方社会基层治理的特征、原因及作用
1.特征
(1)自治传统历史悠久:自古希腊村社自治管理,到中世纪自治城市兴起,再到近代自治市(自治乡镇)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区管理,自治传统贯穿始终。
(2)近现代西方自治制度与民主制度确立完善相辅相成。
2.原因
(1)近代西方代议制民主制度的建立。
(2)工业革命的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
(3)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产生,继承地方自治的历史传统。
3.作用
(1)降低社会管理的成本,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2)调动了社会各阶层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
(3)提高了社会基层治理的效率,有利于改善人们的生活,提高生活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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