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课程标准】
(1)了解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
(2)了解关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产生及其在中国的实行。
2000年,河南省尉氏县后大庄村元墓出土的纳粮彩绘壁画,形象地描绘了农民向封建政府纳粮的画面:仓房前一群农民肩负粮袋,准备将粮食入仓;右侧树荫下,一名身着红袍的官员坐在朱红色桌案后进行登记,案上摊着文书簿册。数千年来,农民为封建国家纳粮当差,承担义务,受尽剥削。
农业税
(田租)
人头税
(户调、丁税)
徭役
(军役、力役、杂役)
商业税
(市税、关税)
财产税
(算缗、算车船、税民资)
(一)先秦赋役
1.西周:诸侯向周王缴纳贡赋,为王室服役
2.春秋战国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孟子·滕文公上》
(1)前686年,齐国“相地而衰征”
(2)前 594年,鲁国“初税亩”
(二)编户齐民(秦汉)
1.内容
(1)田赋(土地税)
(2)口赋(人头税)
(3)徭役
2.特点:
3.标准:土地、人丁
4.形式:实物、货币
秦朝:赋役繁重
汉朝:田租较轻而人头税很重(舍地而税人)
(三)租调制——租调役——租庸调制(魏晋至唐初)
1.基础:北魏均田制
2.内容:
租:缴纳谷物粮食;
调:缴纳绢和布;
庸:缴纳绢或布代役。
3.标准:人丁
4.形式:实物
国家向成年男子授田
有田则有租,
有家则有调,
有身则有庸。
——唐▪陆贽
5.影响:保障了政府赋税收入;
以庸代役保证农民生产时间,促进农业发展
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松动
(四)两税法(唐中期)
1.背景:均田制遭到破坏
2.实施:780年,唐朝政府废除租庸调,改行两税法。
3.内容:按田亩征收地税,按人丁、资产征收户税,分夏秋两次征收。
4.标准:土地、人丁、资产
5.形式:实物、货币
“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意为不论土著户与外迁户,一律在现居地立籍纳税。征税不再以人丁为主,而是以土地、财产为主。
6.评价 积极:
简化税收名目,扩大收税对象,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减轻了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
征收货币,促进商品经济发展
基本定时,规范赋税制
局限:两税法并未能遏制土地兼并,唐后期土地兼并越来越严重,大地主隐瞒财产转嫁赋税现象增多,农民负担更加沉重,社会矛盾加剧。
(五)宋代赋役
1.内容
(1)征收两税
(2)附加税繁重
(3)徭役繁重
(4)募役法
募役法
原本百姓按户等轮流到州县当差役的方法,改为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募役费用由当地主户按户等分担,称“免役钱”,原本免役的僧侣、官户等,也需要缴纳“助役钱”。募役法使原来轮流充役的农民回乡务农,保证了劳动时间,促进了生产发展,官府也因此增加了财政收入。
王安石
(六)元代赋役
1.在北方实行租庸调制,征收“丁税”“地税”
2.在南方实行两税法,征收“夏税”“秋粮”
3.加征“科差”
元朝政府在其统治的北方地区实行的赋税制度之一。科差分为丝料、包银、俸钞三项,都是以户为单位征收的。至元世祖时,此税税额稳定,包括:丝料每二户出丝二斤,交纳有封地的封主;包银,每户纳银(钞)四两。攻占江南后,为维持统治稳定,南方沿袭南宋税制,但加收俸钞,每户纳钞一两,用作官吏的俸禄。
(七)明清赋役
1.明初:赋税分夏税、秋粮两次征收,所征主要是米麦实物。
2.正统年间:江南部分税粮折银征收送赴北京,称“金花银”。
3.明朝后期:一条鞭法
(1)背景:
商品经济发展;白银流通量增加;
土地兼并加剧;赋役沉重;
阶级矛盾尖锐。
(2)内容:赋役杂合并、一概折银
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明史·食货志》
第一,合并赋役,将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包括甲役、力役、杂役、力差、银差等合并为一,化繁为简,“役归于地,计亩征收”,使赋役统一于田亩,随夏秋二税一起征收。
第二,赋役合并,取消力役,役银编派由人丁和田亩分担。官府所需力役,由其出钱雇人应役,不得无偿征调。
第三,纳税形态,按规定除少数地区仍征收实物外,其他地区的田赋一律课征白银。
第四,以州县为单位计算赋役,各州县赋役总额不得减少,徭役编审改为一年一次,当地官府可视具体情况将丁田分摊于纳税户。
第五,地方献纳的土贡方物、上缴京库的岁需费用,以及本地存留,都悉数并在一条鞭法内课征。
第六,各户根据官府发给的赋役清单,将赋役银直接上纳于县府,即课征方式由民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