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教学目标
1、了解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和法家的德治与法治之争,将两者的主张放到特定的历史背景下进行分析,培养时空观和唯物史观
2、理解魏晋时期律令儒家化的趋势,认识中华法系的特点,培养对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弘扬意识
3、列举宋明清三朝的基层教化措施,理解我国古代乡村治理的特点,培养历史解释素养和学以致用的意识
法律
教化
地位: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
作用:防范与惩处
地位: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
作用:教育和引导
相辅相成
一、先秦的德治与法治
1、早期国家
(1)德治:夏商君主及奴隶主可随意残害奴隶;西周建立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敬天保民
(2)法治:夏《禹刑》、商《汤刑》、西周《九刑》
2、春秋战国·儒法之争
(1)核心观点:儒家主张德治与人性善;法家主张法治与人性恶
(2)儒家代表人物
①孔子主张统治者要为政以德、克己复礼、节用而爱民、反对苛政和任意刑杀
②孟子提倡仁政、民贵君轻、省刑罚、薄税敛
(3)法家代表人物
①商鞅主张奖励耕战、严刑峻法、保护新兴地主阶级权益
②韩非主张君主不以礼仪而用法术势驾驭群臣、赏罚分明、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郑国子产“铸刑书”
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4)儒法具体区别
①历史观:儒家主张法先王(恢复周礼);法家主张法后王(主张变革)
②政治观:儒家主张分封制、恢复世卿世禄制、建立等级制度;法家主张郡县制,建立君主专制、建立官僚体制
③经济观:儒家提倡西周井田制;法家主张建立以家庭为单位小农经济
④法律观:儒家主张刑不上大夫;法家主张一断于法、法不阿贵
(5)社会影响
①儒家德治思想并不适用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不利于富国强兵
②法家法治思想利于富国强兵、君主专制,为秦统一天下奠定理论基础
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晋国叔向曾写信反对:“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谓也。……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子产:“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自损,吾以救世也。” ——摘编自徐喜良:《中国通史》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1、秦汉——出现律令
秦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此后历朝法典多以“律”命名。
汉朝沿袭秦律,制成《九章律》。
秦汉朝廷还发布法律文告,称“令”,“律”和“令”都具有法律效力。
云梦睡虎地秦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大量竹简,现藏于湖北省博物馆。这些竹简长23.1~27.8厘米,宽0.5~0.8厘米,共1155枚,残片80枚,分类整理十部分内容,内文为墨书秦隶,写于战国晚期及秦始皇时期,其中法律部分记载了秦代施行的二十几个单行法规的条款原文,共记载法条六百条。,律名或其简称写于每条律文尾端,内容涉及农业、仓库、货币、贸易、徭役、置吏、军爵、手工业等方面。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2、魏晋——律令儒家化
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
魏明帝在朝廷设置律博士,专用儒学思想来解释律令。
法律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作为量刑的重要原则之一,目的在于维护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
以经注律 礼法合流 德主刑辅
特点: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3、唐朝——礼法结合
《贞观律》
《永徽律》
《永徽律疏·唐律疏议》
(1)唐律:删繁就简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
“谋”、“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唐律疏议·名例》
特点:①法律体系完备,包含律、令、格、式四大类法律形式
②礼法结合的典范,注重忠孝等儒家道德伦理观念
影响:继承了汉魏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以后历代刑律的蓝本。
4、社会教化
(1)秦朝:忽视伦理道德
(2)汉朝: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以经注律、伦理道德得到强化
(3)魏晋南北朝:尊卑亲疏(以此维护儒家三纲五常)
(4)唐朝:重视国家礼治、唐玄宗颁布《大唐开元礼》、强化基层教化、重视家训
三、宋元明清的法律与教化
1、法律制度
(1)两宋:以唐律为篮本编纂《宋刑统》
(2)元朝:对唐宋律整体上弃而不用,但司法实践中广泛援引唐律
(3)明朝:以唐律为篮本编纂《大明律》,实践中重视例,开创律例合编体
(4)清朝:沿用《大明律》,重视例,制定《大清律例》
材料6 至释回之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