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大联考
2022—2023学年(上)高一年级期末考试
语 文
考生注意: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姓名、考生号填写在试卷和答题卡上,并将考生号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上的指定位置。
2.回答选择题时,选出每小题答案后,用铅笔把答题卡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回答非选择题时,将答案写在答题卡上,写在本试卷上无效。
3.考试结束后,将本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交回。
一、现代文阅读(35分)
(一)现代文阅读Ⅰ(本题共5小题,17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材料一:
在乡村里所谓调解,其实是一种教育过程。我曾在乡下参加过这类调解的集会。我之被邀,在乡民看来是极自然的,因为我是在学校里教书的,读书知礼,是权威。其他负有调解责任的是一乡的长老。最有意思的是保长从不发言,因为他在乡里并没有社会地位,他只是个干事。调解是个新名词,旧名词是评理。差不多每次都由一位很会说话的乡绅开口。他的公式总是把那被调解的双方都骂一顿:“这简直是丢我们村子里脸的事!你们还不认了错,回家去。”接着教训了一番,有时竟拍起桌子来发一阵脾气。他依着他认为“应当”的告诉他们。这一阵却极有效,双方时常就“和解”了,有时还得罚他们请一次客。我那时常觉得像是在球场旁看裁判官吹叫子[注],罚球。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当时体会到了孔子说这话时的神气了。
现代都市社会中讲个人权利,权利是不能侵犯的。国家保护这些权利,所以定下了许多法律。一个法官并不考虑道德问题、伦理观念,他并不在教化人。刑罚的用意已经不复“以做效尤”,而是在保护个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安全。尤其在民法范围里,他并不是在分辨是非,而是在厘定权利。在英美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律制度下,很多时间诉讼的目的是在获得以后可以遵守的规则。一个变动中的社会,所有的规则是不能不变动的。环境改变了,相互权利不能不跟着改变。事实上并没有两个案子的环境完全相同,所以各人的权利应当怎样厘定,时常成为问题,因之构成诉讼,以获取可以遵守的判例,所谓Test Case。在这种情形里自然不发生道德问题了。
现代的社会中并不把法律看成一种固定的规则了,法律一定得随着时间而改变其内容。也因之,并不能盼望各个在社会里生活的人都能熟悉这与时俱新的法律,所以不知道法律并不成为“败类”,律师也成了现代社会中不可缺的职业。
(摘编自费孝通《乡土中国》)
【注】叫子:哨子。
材料二:
民间自行调解,是古代社会一种方便快捷的纠纷解决途径。古代的纠纷调解大致有三种形式,即“民间调解”“官批民调”“官方调解”,但并非所有民事纠纷都打到公堂之上,有许多纠纷在德高望重或值得信赖的“中人”说合下,在民间就得到了化解,但这种民间“说合”也有详细的制度安排。
唐代法律规定,婚姻不和谐,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可“和离”,类似于今天的协议离婚。《唐律疏议·户婚》“义绝离之”条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对于感情不和的夫妻,如果两人都愿意解除婚姻关系,法律是准许的。正因有了“和离”的规定,才有了为今人所赞叹不已的唐代“放妻书”,不仅有夫妻间的好聚好散,也充满了人生的豁达:“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元代法律明确规定了婚姻、财产等纠纷由乡村里中的“社长”解决,“社长”类似于今天的村长或居委会主任。《通制条格·卷十六·田令》里的这条法律常被认为是基层调解制度化、法律化之始,受到学界重视:“诸论诉婚姻、家财、田宅、债负,若不系违法重事,并听社长以理喻解,免使妨废农务,烦扰官司。”
社长调解发展到明清,便有了“中明亭”制度。《大清律例·刑律·杂犯》中规定:“州县各里,皆设中明亭。里民有不孝、不弟、犯盗、犯奸一应为恶之人,姓名事迹,具书于板榜,以示惩戒,而发其羞恶之心,能改过自新,则去之。其户婚、田土等小事,许里老于此劝导解纷,乃申明教戒之制也。”
民间的自行调解省去了“打官司”的复杂程序,快捷方便、节约成本,又可维系亲情、友情,可以说是多方共赢。就地解纷的简便程序,也为许多官吏所接受。古代的官吏并非一味坐堂断案,而是主动巡视所辖乡里,发现纠纷及时解决。
这种方便快捷、节约成本的调解程序对现代的调解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革命根据地时期形成的不拘形式、简便程序、经常携案下乡、就地审判的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便是这一优秀传统的延续。
(摘编自马小红《古代调解案例中的法律智慧》)
1. 下列对材料相关内容的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 当地的保长在乡村民间调解过程中从不发言,但不能就此确定他在其他场合没有权威。
B. 孔子认为自己审判案件与别人没有不同,但通过教化使诉讼不再发生才是他的目标。
C. 唐代法律规定,婚姻不和谐,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可“和离”,这在当时被赞叹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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