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赋 税 役
这三个篆书是什么字?你能猜出它们为什么要这样造吗?
“数字”经济下的国运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
选修一第六五单元 货币与赋税制度
学习目标:在大时空框架下,通过史料的阅读、对比、分析,学生总结中国赋役制度演进的趋势。(时空观念、唯物史观、史料实证、历史解释)
通过古今对比,学生在分析史料的基础上了解古代政府通过加强中央集权与户籍管理与地主作斗争获得赋税,民国和新中国通过强大国力与帝国主义作斗争收回关税主权,涵养国家权利意识。(时空观念、史料实证、家国情怀)
根据所给理论“黄宗羲定律”,学生结合学案呈现的史料加以分析解释,并对中国共产党取消农业税形成高度的政治认同。(唯物史观、历史解释、家国情怀)
条分缕析四千多年来中国税制演进的全部历史,能够发现其中存在着这样的规律——顺循着三条脉络,经历了四个节点,可分为五个阶段(简称为“三、四、五”规律)。
一、三条脉络
所谓三条脉络,是指税收制度在不断演进的历史过程中所顺循的三条途径:其一,在税收对象上,由人头税向财产税演进;其二,在税收形态上,由实物税向货币税演进;其三,在税收结构上,由农业税向工商税演进。税收制度顺循着这三条脉络,应当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众多国家的税收历史已经充分印证了这一点。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实物税与货币税、农业税与工商税,在人们的心目中概念比较明确,理解比较一致。但对于人头税与财产税,概念存有歧义,理解不尽一致。本文对人头税的理解是:凡是以人头为对象,无论穷富人人等征、户户均摊的税便是人头税。它包括按人头或者按家户平均征收的税赋、力役以及各种摊派。对财产税的理解是:凡是以土地财产、家庭个人财产以及人们从事工商业、服务业而获得的收益为对象,按照数额多少差别征收的税便是财产税。显然,这里所说的财产税是广义的税收对象概念,而非狭义的税种(或者税类)概念。单就税收对象而言,国家的所有征课不是人头税,便是财产税,二者必居其一。这种理解是有历史根据的—唐朝后期“两税法”“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人丁为本”的计税原则就是基于将税收对象分成“人头”和“财产”而确立的。
历史上,中国税制演进的脚步在三条脉络上留下了清晰的足迹,税制的所有变化都相应地引发了三条脉络的变化;今天,三条脉络的这些变化记录则成为我们划定中国税制演进过程之节点和阶段的重要依据。在三条脉络中,由人头税向财产税演进这一条脉络与时俱进的变化,最能彰显赋税制度由偏颇向合理、由落后向先进、由远古到现代的进步,这是由税收的原则及职能所决定的:不分贫富的人头税既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也有悖于税收的“调节收入分配”职能;贫富有别的财产税既符合上述税收原则,也顺应于上述税收职能。
同时,土地制度的变化也是划分节点和阶段的重要依据。这是由于中国长期处于农业社会,田赋(1)始终是古代中国最重要的税收,而田赋的性质是人头税还是财产税,要取决于土地制度是公有还是私有。公田上的耕作者没有自己的土地财产,他们是地地道道的“打工仔”,公田的田赋非出自耕作者的财产,而是出自“打工仔”的劳动力。因此,对实际承担者来说,只能是人头税;私田属于私人财产,私田的田赋与私人的土地财产直接挂钩,故而私田的田赋是具财产税性质的农业税。由此可见,人头税和财产税比重的变化与土地制度息息相关。
二、四个节点
所谓四个节点,是指税收制度在历史上发生重大改变的四个时点(时段)。
一是春秋战国时期,自公元前667年齐国实行“相地而衰征”到公元前350年商鞅第二次变法。此间各国先后出现的改革虽然延绵300多年,并且具体内容各有不同:齐国是“相地而衰征”,晋国是“作爰田、作州兵”,鲁国是“初税亩”,郑国是“作封洫、作丘赋”,魏国是“励垦荒、善平籴”,楚国是“开财源、励节约”,秦国是“开阡陌、废井田、重农抑商”,但究其实质,所有的改革目标高度一致—冲击井田制、催生私有制。可见其间的系列改革一脉相承,实际构成了一个土地渐次私有化的不可分割的全过程。改革的最终结果是:土地制度由夏、商、西周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蜕变为私有为主;税收制度发生了从单一人头税、单一实物税、单一农业税向人头税与财产税并存、实物税与货币税并存、农业税与工商税并存的巨大改动。同时,由于商鞅在变法中确立了重农抑商的税收政策,私人工商业的发展自此面临厄运。
二是东汉末期,曹操先后在公元196年和公元204年施行屯田制和租调制。这两项举措使得中国的土地制度和税收制度都发生了重大变化。首先,从土地制度上看。曹操大规模的屯田改变了原来土地制度私有为主的一元结构,作为公田的屯田土地和作为私田的自耕农土地同时大量存在,形成了土地制度公私并存的二元结构。其次,从税收对象上看。曹操的主要赋税是田租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