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中国古代史专题梳理(选择性必修1)
1.中央及地方行政制度的演变历程
朝代
中央行政制度
地方行政制度
演变趋势
夏
世袭制
商
内外制;较完善的官僚系统
西周
分封制、宗法制、(礼乐制)、原始民主传统
秦
皇帝制度
三公九卿制
郡县制
文书行政管理制度(不是地方!)
以邮传为中心的文书传送系统
(1)皇权与相权:皇权不断加强,相权不断遭到压制乃至废除。
(2)中央与地方: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和管理日益强化,中央战胜了地方。
西汉
中朝
郡国并行制→州、郡、县三级制
东汉
尚书台
魏晋南北朝
州、郡、县三级制
隋
三省六部制
州、县二级制
唐
州、县二级制→道、州、县三级制→
藩镇割据
宋
二府三司制
州(府、军、监)、县二级制→
路、州(府)、县三级制
元
中书省(一省制)
省、路、府、州、县多级制
明
废宰相(洪武)
设内阁(永乐)
省、府、县三级制
2.中国古代官员的选拔制度的演变
世卿世禄制,军功爵制,察举制,九品中正制、科举制
3.中国古代的官员选拔、考核与监察
时期/项目
官员选拔制度
官员考核办法
官员监察制度
秦汉至魏晋时期
九品中正制
上计制
中央监察体系
地方巡视监察制度
(刺史制)
隋唐至两宋时期
科举制发展完善
(意义)
隋唐吏部考核
宋代磨勘
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台→台谏合一;地方监察区的设置
明清时期
科举制走向衰落、八股取士
明朝考满制度
清朝考课制度
都察院和六科
发展特点
1.选官标准:由家世门第逐渐发展为才学。
2.选拔方式:由推选逐渐发展为公开考试。
3.选官原则:逐步制度化、公开、公平、可观
4.选拔权力由地方转向中央
1.内容全面,既考察经济和社会指标,也评判官吏的道德才能。
2.考核对象逐步合理分类。
3.考核机构专业化。如宋代设审官院,考课院和监司负责考核
4.考核过程注重公开公正
1.为专制皇权服务
2.监察机构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察
3.监察官职位卑权重。
4.监察方式多样化
5.允许风闻言事
6.监察活动法律化
4.中国古代的法治发展历程
(1)先秦时期法治建设历程:
①夏商:君主和奴隶主贵族随意残害奴隶。以习惯法为主。夏《禹刑》、商《汤刑》。
②西周:“敬天保民”的民本思想(德治思想渊源),缓和矛盾。《九刑》。
③春期战国:春秋:子产“铸刑书”:中国最早成文法。战国:商鞅和韩非子:法术势结合,强化集权。
(2)秦朝——清朝的法治建设历程:
朝代
法律成果
教化成果
法律与教化的关系
秦
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
对立
汉
沿袭秦律,
制成《九章律》
尊崇儒术、
以经注律
礼法开始结合
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
魏晋南北朝
律令儒家化
进一步推动律令儒家化
唐
即《唐律疏议》
《大唐开元礼》
重视家训
唐律---礼法结合的典范
宋朝
基本沿用唐朝法律体系,制定的法律多以唐律为蓝本:
《宋刑统》,《天圣令》
①理学的渗透
控制教育与科举;广泛传播;行为规范。
②乡约的约束
宋以后,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
《吕氏乡约》——儒学人士教化乡里的范本
元朝
放弃唐宋法律,司法实践援引唐律
明朝
① 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
② 在司法实践中特别重视“例”,曾数次重修《问刑条例》,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
乡约改为宣讲明太祖的“六谕”。六谕主劝谕,但也有禁约成分,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
儒学士人引用《大明律》解释六谕,不遵乡约要受处罚,甚至治罪。
清朝
法典沿袭《大明律》,制定了《大清律例》
乡约宣讲内容变成了康熙帝“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圣谕广训》,常引用《大清律例》。
教化百姓的乡约→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
补充:中国古代乡约的影响:①有利于匡正民风,革除陋习;②有利于维护地方社会秩序;③有利于协调人际关系;④有利于加强基层社会治理;⑤有利于儒家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播;⑥有利于发展生产。(政治、经济、文化、思想)
5.中国古代的民族关系和对外关系
民族关系
明朝修长城筑九边;清设理藩院、改土归流、设驻藏大臣、册封宗教首领、联姻等
礼部和鸿胪寺;隋朝与琉球交流、册封冼夫人;唐朝和亲、羁縻州
秦朝设典客等;汉朝设大鸿胪等;秦汉修长城,北击匈奴;汉朝屯戍等
宋朝和少数民族政权时战时和;元朝设宣政院管辖西藏事务
秦汉 隋唐 宋元 明清
泉州重要的对外贸易港口。元朝马可波罗来华
明朝郑和下西洋、海禁。清朝签订《尼布楚条约》马戛尔尼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