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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届统编版高中语文高三第一轮复习
教学质量G级检测题(六)(原卷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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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卷人
得分
一、非连续性文本阅读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各题。
材料一
长期以来,受有关传统中国法的经典命题“法律儒家化”的影响,学者们一直将秦汉律视为有待于等级、伦理精神注入其间的“同一性行为规范”。承载着商鞅学源之主张的法家著作《商雷书》强调“刑无等级”,不过,即便是法家著作,也并非一概排斥社会等级、家族伦常,如《韩非子·志事》就说,“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因此,李悝、商鞅所创制的法律,其主要特征也“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是一部“因贵贱、尊卑、长幼、亲疏而异其施”的法律。可是,儒法两家之说确实有较为明显的差异,他们对秦汉法律世界的输出也应有所不同,那么,法家到底贡献了什么?
先秦诸子主张各异,但同样的历史环境使他们关注着某些共同话题,怎样在广土众民的情况下展开有效的社会治理就是其中之一。对此,除庄子学派之外,各家似乎都极为关注规则及其执行者,但在规则包括哪些、其执行者应具备何种素质等问题上就各有偏重。
对第一个问题,儒家虽从不否定法的重要性,但也从未把法视为唯一的治理准则,所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与之相反,法家似乎皆主张,在法之外再无为政依据,所谓“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商君书·君臣》)。这种高度法治主义的论调在出土秦汉法律文献中得到了多角度的展现。此处,仅据三个方面的事例稍作说明。其一,以秦及汉初简牍所载之律名来看,诸律应对授田、赐爵、赋役、社会治安、立户、亲子关系等皆有规范。更进一步说,简牍所载秦汉律乃抄本,其详备程度让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秦汉律的全部能基本覆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二,规律篇内部之条文设计,以思索周密来评价并非过分之辞。如,岳麓书院藏秦简所收《亡律》在规划罪刑关系时就不仅考虑到了逃亡者的身份差异、逃亡时间长短及路线之别、收容者是否有主观故意等因素,还将逃亡者是否在被通缉的时限内自首、典老因未能及时发现或捕获遍亡者而产生的连带责任等问题纳入观察视野。其三,法律条文终究表现为可作多样化理解的文字的组合,更兼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远超立法者的想象,法解释就成了维持法律之严谨性和活力的必需,而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正展现了秦人对待法解释的一丝不苟的态度。如,对盗罪,该篇就设想了特定主体行盗、遣他人行盗、知情分赃等各种情况的量刑之法。
对第二个问题,儒家对法治主义持保留态度,遂主张优秀用法者应是明于礼义的“君子”。法家恰恰本于他们对法治主义的强烈信心,强调规则的执行托付给“守法守职之吏”亦即“文法吏”即可。细绎之,所谓“文”或为对文书之书写、制作、流转等的熟练程度的要求,“文”“法”二字之组合或为严格依据法律展开文书行政之意。更值得一提的是,在官文书中经常出现“某手”“某半”“某爱”字样,它们无疑揭示了官吏在文书流转过程中发挥的不同作用。文法吏其实是较为纯粹的技术官像,他们对法律规定及文书流转程序的熟练掌握保证了秦帝国的行政效率。换句话说,与秦汉时代以法律之治为基本理政手段这一点相适应,为官的素质首先应当是技术性的。
事实上,在诸子生活的战国时代,对法律的略带根本意义的追问就在于法是否为社会治理的唯一准则及用法者的素质应当如何这两点,法家的回答则是“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其合理之处及被修正的可能构成了秦汉时代的法律世界得以形成的重要前提。
(节选自《光明日报》2022年03月19日11版《法家为秦汉时代的法律世界贡献了什么》)
材料二
秦汉之时,“法”依靠对所有人皆公开的成文法治国,以法为治国的唯一标准,名义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谓“事断于法”“不别亲疏、不殊贵贱,壹断于法”。法家也想君主守法,但却缺乏有效制约。因此,君主可超然法律之上,随意变更法律,其余人等只有服从的义务,所谓“立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立法权不能正本清源,在梁启超看来,正是法家的最大缺点,“问法何自出,谁实制之,则仍曰君主而已。夫法立与废,不过一事实中之两面,立法权在何人,则度法权即在其人。”法家主张法律万能,结果却成了君主万能。法家视民众为布匹土石,却取消了自由和有灵性的个人之存在。这与现代法治精神完全背离,在后者看来,包括统治者在内的所有人都应当遵守法律,法律的合法性来自于民众的同意与授权,而所有法律的制订,都当为捍卫每一个体的自由、尊严与权利。
法家所制订的法律,多严苛无情。虽然人类学家指出,在人类早期文明社会中制订的法律多较近现代严酷,但法家之严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