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课时1 认识调解与仲裁
一、以和为贵选调解
1.解决纠纷的方式
(1)发生纠纷时,人们往往先自行协商,通过和解达成合意,解决纠纷。
(2)无法和解时,人们还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相比之下,调解往往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
2.调解的含义: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就是调解。
3.调解的种类
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调解制度,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诉讼调解等,它们在不同层面为解决纠纷发挥着重要作用。
(1)诉讼调解
①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②是由人民法院主持进行的调解,目的是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③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在当事人签收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诉讼外调解
①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
②人民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③行政调解由国家行政机关主持进行。
④仲裁调解由仲裁机构主持进行,达成的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人民调解
(1)地位: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进行的调解,被誉为伟大的“东方经验”。
(2)要求:人民调解要尊重当事人的权利, 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收取任何费用。
(3)效力
①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经其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②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5.诉讼和解与调解
诉讼和解
(1)参加主体: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法律地位:不具有民事诉讼原则的法律地位。
(3)法律效力: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与判决书、调解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
(1)参加主体:是指在有关组织、机关、机构、个人或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
(2)法律地位:具有民事诉讼原则的法律地位。
(3)法律效力: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6.根据主体判断调解的类型
(1)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
(2)行政调解:国家行政机关。
(3)仲裁调解:仲裁机构。
(4)诉讼调解:人民法院。
二、便捷经济选仲裁
1.仲裁
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包括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等。
2.商事仲裁
(1)适合商事仲裁的纠纷
当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双方可以将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商事仲裁。
(2)特点
①在商事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
②当事人申请仲裁,须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
③仲裁程序比较灵活,仲裁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而且一裁终局。因此,仲裁更加便捷、经济。
④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全面理解仲裁
(1)含义:当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双方可以将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商事仲裁。
(2)特点
①在商事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
②当事人申请仲裁,须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
③仲裁程序比较灵活,仲裁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而且一裁终局。因此,仲裁更加便捷、经济。
④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基本制度
①协议仲裁制度。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都必须依据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
②或裁或审制度。当事人就其所发生的争议,只能在仲裁和诉讼之间选择其一加以适用。
③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常设机构: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在解决具体争议时,仲裁委员会按程序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
(5)限制: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4.调解与仲裁的区别
项目
调解
仲裁
区别
含义
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争议的,可以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
机构
①诉讼调解:人民法院
②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
③行政调解:国家行政机关
④仲裁调解: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
法律效力
诉讼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力,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原则
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或社会公德;坚持自愿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