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三单元 封建时代的欧洲
第8课 西欧庄园
一、庄园的领主与佃户
1.庄园的兴起与发展
(1)原因:
①8世纪时,法兰克王国的查理·马特进行改革,逐渐建立起以土地为纽带的封建等级制度。
②西欧山地众多,地形破碎,很多地方彼此隔绝,国王分封土地,各个地方的领主犹如一方的土皇帝,领主之间为了争夺地盘,经常爆发冲突。出于安全防御的需要,西欧各个领主建起了大大小小的庄园。
2.兴起及发展:
①9世纪开始,一种新的农业经济组织形式
一、庄园的领主与佃户
②11世纪,庄园遍布欧洲各地。欧洲绝大多数人口居住在庄园里。
③欧洲绝大多数人口居住在庄园里。14世纪伴随城市兴起,庄园瓦解。
3.性质:独立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和政治单位
一、庄园的领主与佃户
4.庄园的特点:自给自足、封闭性.农奴依附于封建主,缺乏人身自由(以地租劳役为主)
5.庄园的性质:独立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和政治单位
封建主城堡
教堂
农民住宅
耕地
林地
牧场
磨坊
+
果园
特点:自给自足、封闭性.农奴依附于封建主,缺乏人身自由(以地租劳役为主)
6.居民分类:
佃户
领主
(领主一般包括封君、封臣、教会等)
受封领地的封建主
缺少自由的农奴
自由的农业
劳动中的农奴
农民和农奴的区别:
自由农民拥有自己的生产工具和财产,有份地保有权。
农奴依附于封建主,缺乏人身自由,可随土地一起出售
一、庄园的领主与佃户
直领地
份地
自营地
份地
共用地
一、庄园的领主与佃户
7.土地成份(生产资料)
土地轮耕制度,佃户获得“份地”的条件就是义务耕种领主的“自营地”,一般每周要在直领地上劳动3天,剩下的时间才属于自己。
A.直领地:
(自营地)
B.份地:
C.公用地:
领主自己保留,收入全部归领主。通常占庄园全部可耕地的1/3到1/2。
除直领地外剩下的耕地,归佃户。是佃户的生活来源
庄园周围的林地、荒地等。
全体佃户都可以放牧,共同使用
说明封建领主剥削农民的主要方式是劳役地租。
佃户的义务:
①为领主提供劳役
②缴纳磨坊、面包炉等的使用费
③缴纳教会“什一税”
④缴纳“婚姻捐”“继承捐”
一、庄园的领主与佃户
8.居民的权利与义务:
9.领主与佃户关系:
领主
佃户
权利:征收捐税
义务:给予佃户份地,
不能隨意没收
权利:拥有自已的生产工具、
财产、有份地保有权
义务:提供劳役
一、庄园的领主与佃户
为领主提供劳役;
向领主缴纳捐税。
佃户每周三天义务耕种领主的“自营地” (劳役地租)
①、统治与被统治;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②、契约关系(领主不能随意没收佃户的份地)
二、庄园法庭
阅读下列材料,探究问题:
随着庄园制度的发展,农奴渐渐地受领主的司法权管辖……有司法权的领主支配着佃户的人身和财产……甚至对他人拥有生杀大权——[美] 西欧中世纪史》
材料反映了西欧庄园具有什么权?
司法权
1.组织构架:
①工作人员:没有专门的工作人员,主持法庭的是领或他的管家
②开庭时间:不固定.没有专门的工作人员,一般是每隔一段时间为解决一批问题而开庭
③开庭地点:不固定.
庄园法庭没有专门的工作人员,一般是每隔一段时间为解决一批问题而开庭一次。法庭开庭的地点也不固定有时在领主宅第的厅堂,有时在教堂,有时就在庄园里的大树下。
庄园法庭即“领主法院”。审理庄园内的案件。在法国,封建领主通常以处决死刑犯的绞刑架置于领地边境上来象征其具有的司法权。
二、庄园法庭
二、庄园法庭
佃户在劳役中怠工、不能及时完成劳役或未按规定缴纳足额的租税等侵犯领主的行为。
佃户之间关于土地、借贷和婚姻的纠纷。
违反庄园公共规则的行为。
2.受理范围:
3.法庭职能:庄园法庭起着维护庄园公共秩序的作用
4.审判依据:习惯法和村法
二、庄园法庭
5.出席人员:佃户
6.受理范围:
7.惩罚手段:手段通常是处以罚金,罚金全部归领主所有。出席法庭是佃户的义务,无故缺席的佃户也会被罚款。)
①佃户在劳役中怠工,不能及时完成劳役,未按规定缴纳足额等侵犯领主行为
②佃户之间关于土地,借贷婚姻纠纷
③违反庄园公共规则行为
二、庄园法庭
8.作用:
①维护领主的利益
②维护庄园公共秩序
③一定程度上维护佃户的利益,对领主的特权有一定的限制。
二、庄园法庭
观察右图“中世纪庄园”,图中有哪些土地?
按照归属权来看,这些土地是如何划分的?
比较西欧庄园中的农民与中国古代社会农民的异同?
中世纪西欧农民 中国古代农民
不同点 剥削方式
政治权力
相同点
劳役地租为主
实物地租为主
法权(契约关系)
族权(人身依附)
1.都是独立的小生产者,拥有生产工具和财产;
2.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都受到封建主的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