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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二 《法律与生活》必备知识点整理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一、民法
1、民法含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
(1)含义:就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①主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及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根据其年龄和智力状态,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合法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
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人身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③内容: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对等的。
4、民法体现了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原因: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体现:①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②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5、民法基本原则
(1)含义: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2)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等6个基本原则。
①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③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④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⑤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⑥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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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 非法人组织
①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营利法人,公立学校属于非营利法人,政府机关属于特别法人。
②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
年龄、智力
民事活动
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其行为原则上均无效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人
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独立承担法律后果
3、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义务能力
民事权利:是指民法赋予的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特定利益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满足民事权利所保护的利益而依法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有没有)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能不能)
二、人身权利
1、维护人身权的依据: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民法典把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
2、人身权利的内容:
(1)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3、生命权健康权
(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