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2讲
三国至隋唐的制度变化与创新
课标要求:
认识三国两晋南北朝至隋唐时期的制度变化与创新。
一、选官制度:
(一)九品中正制(三国两晋南北朝)
1.背景:
(1)东汉末年,社会动荡,察举制无法推行;
(2)察举制弊端逐渐显露。
2.创立:曹魏
3.内容:中央委任中正官为各地人才评定等级,共分九等,朝廷依此授予相应的官职。
4.选官标准:初创时重视家世、道德和才能,西晋时主要看重家世门第。
5.影响:
(1)成为维护士族特权的工具。(“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
(2)将评议权收归中央,在一定时期内加强了中央集权。
(二)科举制(隋唐至清)
1.背景:士族门阀衰落,庶族地主兴起,九品中正制无法继续。
2.隋朝创立:
(1)隋文帝开始采用分科考试方式选拔官员。
(2)隋炀帝始设进士科,科举制形成。
3.唐朝完善:
(1)唐太宗:增加考试科目,以进士、明经两科为主;
(2)武则天:增加取士人数,首创殿试和武举;
(3)唐玄宗:任用高官主持考试,提高了科举考试的地位。
科目 概况
秀才 等级最高,及第极难,高宗时废止
进士 考士人诗赋文才
明经 考士人对儒家经典及其注疏的理解
明法 选拔明习法令、文字书法、数学计算等方面的专门人才,社会影响不大。
明书
明算
“科举考试偏重文学、历史和学术问题,使得统治阶层产生一种讲求考证、沉溺文学或一味好古的倾向,这对培养求实致用的思想是很不利的。”
——[美]费正清《中国:传统与变迁》
4.内容:制举和常举
(1)制举:皇帝亲自设科目考试选人;
(2)常举:每年举行,明经和进士两科最受社会重视;
(3)考试合格后需经吏部选拔方可正式任官。
5.作用:
(1)有利于打破特权垄断、扩大官吏人才来源,提高官员文化素质。
(2)把任命官吏的权力从世家大族手中集中到中央政府,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
(3)但片面应试禁锢了人们的思想,且忽视实用性不利于科技发展;
二、中央官制的发展
(一)魏晋南北朝:尚书台改称尚书省,与中书省和门下省形成三省。
(二)隋唐:三省六部制
1.确立:隋朝正式确立,唐朝进一步完善。
2.机构设置:
(1)中央设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尚书省下设六部;三省长官都是宰相。
(2)政事堂(中书门下):宰相议政场所,提高了工作效率,三省出现了一体化的趋势。
3.三省职能:
(1)中书省:起草诏令
(2)门下省:封驳审议
(3)尚书省:执行
4.影响:
(1)相权被一分为三,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
(2)三省分工明确,既互相牵制,又互为补充,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减少决策失误;
(3)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大变革,对此后历朝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地方体制: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沿用汉代体制,州—郡—县三级制。
(二)隋朝:废郡,以州统县,州、县二级制。
(三)唐朝:
1、沿用州、县二级制→道、州、县三级制;
2、唐中期后:形成藩镇割据局面。
四、官员考核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士族门阀、战乱使考核多流于形式。
(二)隋唐:尚书省吏部负责
1.隋朝:地方官每年派员向中央报告,或由皇帝遣使到州县巡行考察。
2.唐朝:以品德和才能为标准考核官员。
五、官员监察(隋唐)
(一)最高监察机构: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
(二)唐朝设十道监察区,委派监察官定期或不定期巡回监察。
六、法律与教化
(一)魏晋南北朝的法律:
1.特点:律令儒家化;
2.原因:
(1)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知识分子以经注律;
(2)魏明帝设律博士,专用儒家思想解释律令。
3.量刑原则: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
4.目的:维护儒家的三纲五常。
“(法律)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泰始(西晋武帝司马炎年号)律》(即《晋律》)
“五服” : 即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 “五服”。
“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是: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二)唐朝的法律与教化:
1.法律:《唐律疏议》
(1)演变历程:《贞观律》→(唐高宗)《永徽律》→(唐高宗)《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
(2)影响:
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是此后历代王朝创制法律的蓝本。
(3)特点:礼法结合,重视孝道(律令儒家化完成)。
(4)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2.教化:
(1)提倡礼治:732年,《大唐开元礼》
特点: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是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
(2)社会层面:重视家训,强化基层教化。
律:定罪量刑的刑法典;
令:行政制度与规则;
格:相对律令而言的补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