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统编教材选必二《法律与生活》第十课第三框
10.3 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YIFASHOUJIYUNYONGZHENGJU
主讲:星洛 时间: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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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温故知新
诉讼手段
非诉讼手段
以和为贵选调解
便捷经济选仲裁
社会争议解决
行政诉讼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严格遵守诉讼程序
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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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CONTENTS
10 . 3 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01
处处留心皆证据
02
主张权利靠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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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一 处处留心皆证据
胡某向于某借款5万元。借款到期后,于某多次催讨,但胡某仅支付了3万元,余款未偿还,于某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诉。胡某却一口咬定借款已经还清,还出具了于某亲笔签字按指印的收条,收条上写着:“今收到胡某银行汇款叁万元整。4月11日还剩余款贰万元整。”于某承认收条是自己出具的,但收条是说胡某还剩2万元没有还清。二人就“还剩余款贰万元整”是指“已还”还是“还剩”争执不下。人民法院在调取证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双方进行了一次测谎,最终认为在胡某未提供其他证据进一步证实的情况下,无法认定其已还清余款2万元,逐判令胡某归还于某借款本息。
你认为这张收条能作为证据使用吗?该收条存在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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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一 处处留心皆证据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该收条存在的问题:
①用词模糊。可以理解为4月11日还了剩下的2万元欠款;也可以理解为4月11日为止还有2万元欠款没还。
②收条内容不完整。缺少抬头、还款人、收款人、证人、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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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一 处处留心皆证据
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诉讼证据不同于生活中通常所说的“证据”,它是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发生争议,诉讼证据也就变得至关重要。
案件事实只是法律事实,与现实生活中的事实并不完全是一回事。
决定诉讼胜负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生活事实。
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事实与生活事实可以达成一致,但也有一些生活事实由于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无法成为法律上认可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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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一 处处留心皆证据
郑某与吕某是生意合作伙伴,也是多年好友。一天,吕某向郑某求助, 说他有笔8万元的保险费急需缴纳,手头正紧,请郑某救急,还说几天后就还。看在老朋友的情分上,郑某打了8万元到吕某的账户,连借条都没要。没想到事后吕某不认账,说这8万元是郑某应付的加工费,不是借款。多次催款未果,郑某只好起诉。在法庭上,郑某拿出一段录音作为证据。原来,他把吕某提及的借了他8万元的对话录了下来。
查一查相关法律条文,录音属于哪一类证据?
郑某的证据能被法庭采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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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一 处处留心皆证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例如:在一起故意杀人的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犯罪现场的日记,其中记载了犯罪的全过程以及犯罪后的感想。此时是以日记中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待证事实,该日记本为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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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一 处处留心皆证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痕迹。其特点是以物品的外部特征、物质属性以及它所处的位置,来反映一定的案件事实。例如:在一起故意杀人的案件中发现的一本沾满被害人血迹的日记本。此时是以日记本本身的物质属性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该日记本为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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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一 处处留心皆证据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证据是打官司决定胜负的关键砝码。
对司法机关而言,证据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手段,是做出正确裁决的依据。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证据是当事人主张自己权利的重要工具。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既是揭露犯罪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无辜者不受错误追诉的盾牌。
如果缺乏证据意识,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一旦发生纠纷,难免处于不利地位。
要求:做事要留痕,讲的就是要留证据。
表现:与别人合作要尽量签书面合同;借钱给别人,要对方写借条;返还比较重要的东西给别人,要对方写收条;买东西或接受服务要尽量索要发票;等等。
注意:录音证据必须在合理的场所进行,必须是当时真实意思的表达,需要具备真实性、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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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一 处处留心皆证据
录音属于视听资料,能被法庭采纳。
郑某手机里的录音作为证据要被法庭采纳,需要符合以下前提条件:
手机里的录音通过合法的方式收集,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违背公序良俗。
手机里的录音内容必须真实。
手机里的录音要与案件有关联性,要能用来证明吕某借钱的事实。
根据案情,郑某手机录音的收集过程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