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5.1 家和万事兴
一、育小职责大
1、家庭中的亲属关系
父母关系、子女关系、夫妻关系、兄弟姐妹关系……
法律上表现为:权利义务关系
这些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什么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典等法律为处理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准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既调整夫妻关系,也调整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关系。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⑴抚养义务(三不得)
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
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⑵教育义务
父母应当让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⑶监护职责
①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②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
③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链接】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家庭成员中具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应当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这些近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姐。
不成立。
原因:①小飞属于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监护职责,未成年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②小飞的父母需要履行监护职责,负有侵权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
案例:初一学生小飞在学校与同学小王打架,把同学小王打伤,需要赔偿1万元的医疗费。小飞的父母以事情发生在学校为由拒绝赔偿。
上述情形中家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⑴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⑵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相关链接】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争夺抚养权 不要抚养权 拒绝探视
特别提醒
父母离婚后,小芙跟随母亲生活。父亲一直希望探望小芙,但母亲以父亲探望不利于自己管教孩子为由予以拒绝。母亲要求父亲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父亲则以母亲长期阻止他探望孩子为由拒绝支付。
思考:上述情形中家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⑴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小芙的父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其母亲应给与协助。小芙母亲拒绝探望的理由不成立。
⑵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归一方抚养,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本案中小芙父亲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也是不成立的。
案例解析:
【易错易混观点辨析】
1、父母必须要为未成年子女提供生活、学习提供物质条件。( )
2、父母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是违法的。( )
3、在我国,父母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
4、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就没有抚养的义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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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敬老是义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老年人赡养案件。法官当庭判决儿子马某除了支付父亲一定的经济补偿费,还要在判决生效当月起,每两个月至少前往父亲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
思考:有人认为,儿子又不是没给钱,老李纯粹是无理取闹。请谈谈你的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常回家看看】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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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1)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
(2)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思考:什么是“意定监护”?有何意义?
一对年过70姓吴的老夫妇,身患多种疾病,唯一的女儿小红已出嫁。女儿对老夫妇非常不孝,很久都没来看老夫妇一眼,对老夫妇不闻不问。为解决养老、手术签字权、日常生活代理人、死后财产的处理问题,吴老夫妇到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选择由朋友担任自己的监护人,而不是由法定第一顺位监护人即女儿小红来监护。
思考:未成年子女需要监护,那么,老人需不需要别人的监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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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年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