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主要知识点: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所有权关系的客体为物;债权关系的客体为行为;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为智力成果、商业标记;人身关系的客体为人身利益。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3.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具有生物特征的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权利的资格)
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事行为的能力)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继承遗产等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除此之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否则是无效的。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民事活动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4.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5.非法人组织: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等。非法人组织财产不足以履行债务的,投资人、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真实意识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7.人身权: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1)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法律责任:造成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姓名权: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3)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4)名誉权是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的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侵权方式为侮辱、诽谤等。
(5)荣誉权只能由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公民、法人享有。侵害方式只有一种,即非法剥夺公民或法人的荣誉称号,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6)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7)个人信息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以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方式处理他人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8.财产权
(1)财产制度: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是一个社会得以稳定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制度。
(2)保护财产权的意义:①有利于确定财产归属,并以此促进财产的流通使用。②保护财产权就是保护劳动、保护发明创造、保护和发展生产力。③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激励人们创业创新。
(3)法律规定:国家通过不断完善财产制度,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
①我国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