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民事权利与义务
1.王某在某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楼盘销售员靳某将王某的姓名、商品房信息、联系电话等信息出售给多家装潢公司、空调地暖公司。此后,王某每天接到多个骚扰电话,给王某的工作生活造成极大困扰。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①靳某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应当向王某赔礼道歉
②靳某的行为给王某造成不良影响,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
③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王某有权追究靳某法律责任
④本案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侵权行为,内容是靳某应承担的义务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2.民法典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某小区17号楼加装电梯时,一单元十二户业主己有九户业主同意并签订了电梯安装合同,但却遭到了一楼业主的阻挠,电梯没安装成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民法调整公民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②小区公用土地的建筑用地使用权归所有业主共有
③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必须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④部分业主依据自己享有的权利提出主张合情合法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3.郭老汉经营熏肉店30余年,2022年底在工商部门注册了自己的商标“郭家熏肉”。隔壁同样经营熏肉店的郭某多次在网上发布郭老汉使用过期猪肉、使用非法添加剂等不实信息,并在未经郭老汉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在自己出售的熏肉产品上使用了正宗“郭家熏肉”的商标,郭老汉发现后将郭某告上法院。此案中( )
①郭某发布的关于郭老汉熏肉店的信息侵犯了郭老汉的合法权益
②郭某使用自己的姓氏且注明“正宗”作为商标不涉及侵权
③郭某未经授权使用正宗“郭家熏肉”构成侵权,应停止侵害
④两家店铺为相邻关系,郭老汉行使权利时,应照顾邻方利益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4.“轻煮时光慢煮茶”闲暇之余,浏览小视频成为当下享受生活的一种方式。“5分钟带你看一部电影”、“盘点影视剧的穿帮镜头”等影视短视频频频出现在大众视野中。近年,多家影视传媒单位及企业表示,将对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针对影视作品内容未经授权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发起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对此认识不正确的是( )
①作品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应得到终身保护
②短视频二次创作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但必须注明出处
③未经权利人授权,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
④在自己抖音、博客上发表制作的短视频,也可能构成侵权
A.①② B.①④ C.②④ D.③④
5.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茶颜悦色”起诉“茶颜观色”不正当竞争侵权案例的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茶颜观色”方面败诉,要求其停止在全国范围内与“茶颜悦色”相同或近似装潢的广告宣传、加盟许可招商宣传、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茶颜悦色”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累计170万元。下列对案例认识正确的是( )
A.未经“茶颜观色”许可,“茶颜悦色”不得使用“茶颜悦色”商标
B.“茶颜观色”侵犯了“茶颜悦色”享有的专利权和注册商标权
C.已注册的“茶颜悦色”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有效期限为10年
D.“茶颜悦色”商标是权利人对其发明创造在规定期限内享有的权利
6.杭州王星记公司的前身“王星斋扇庄”由王星斋于1875年创办,1991年依法注册“王星記”商标。绍兴王星记扇厂于1978年登记开业,现已转制为个人独资企业。2020年,杭州王星记公司向法院起诉,认为绍兴王星记扇厂在其扇子类产品、包装、店铺门头及网店、官网相关商品的宣传上突出使用了“王星记”“王星記”“绍兴王星记”等标识,侵害其商标权,请求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本案中( )
①未经权利人许可,绍兴王星记扇厂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及近似的商标,构成侵权
②王星斋对“王星记”制扇工艺依法享有专利权,绍兴王星记扇厂应依法对其法定继承人支付专利费
③绍兴王星记扇厂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王星记”等标识,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④若法院判决绍兴王星记扇厂赔偿,该厂资不抵债,其出资人应对债务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7.刘星在校门口找到一辆共享单车,扫码并点击确认了APP向其推送的费用标准和超区规则。他骑行至目的地,锁车时被提示“因该处为服务区外,故需收取调度费10元”。刘星付款后又将该车扫码骑回服务区内,但10元调度费并没有退给他。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①刘星自行将车骑回服务区内,单车所属公司未作调度,应当退还调度费
②单车所属公司划定服务区的规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③10元调度费属于双方事先约定的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
④如果刘星主张返还调度费,必须证明双方存在骑回服务区内退还调度费的约定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8.消费者反映,有些手机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