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中古史
夏商
西周
春秋战国
秦
汉
魏晋南北朝
隋唐
宋
元
明
清
总结
政
治
史
中央
(此表应先看后面总结,再看史实)
①夏启开始王位世袭制;
②商朝实行内外服制
分封制
(间接管理)宗法制
礼乐制
①分封制解体,郡县制形成;②君主权力加强,官僚制(任免)产生;
③社会转型:
分裂→统一
奴隶→封建
皇帝制度;
三公九卿制;
文书行政
汉承秦制;
武帝内外朝制;
东汉尚书台成为新的行政中枢
三省制形成取代三公制;门阀政治
三省六部制,
标志官僚政治的成熟
二府三司制,
中书门下外增设参知政事、三司使、枢密使
中书省:废三省,中书省领六部
废丞相
设内阁
设军机处
演进趋势:
皇权不断增强,相权逐渐减弱,直至消失。
地方
郡县制
(垂直管理、中央集权、官僚政治初步形成)
汉初郡国并行
武帝推恩令
藩镇(节度使),
前期延续了唐的统治,后期瓦解了唐的统治
知州与通判互相制约、转运司、四监司(平行机构,监控各州)
行省制:大而不专、犬牙交错
废行省,三司分权(布政、按察、都指挥使司)
设汉地18省
演进趋势:
中央权力不断增强,地方权力逐渐减弱。中央集权不断加强
明后期设巡抚总揽一省之权
清朝巡抚(省长官)、总督(省军政大权)
选官
世官制(世卿世禄制)
军功爵制
以法为教
以吏为师
察举制
品德(被举者在乡里的舆论评价)和才能(为官能力)
九品中正制:后期只看重门第族望(家世)
科举制(综合才能)——隋文帝:分科考试;隋炀帝:设进士科;唐太宗:增加考试科目,以进士、明经两科为主;武则天:武举、殿试;唐玄宗:任用高官主持考试;宋代:扩大科举规模,南北卷制度;元:时断时续;明清:八股取士
演进趋势:
逐渐走向公平、公正、公开化
监察
御史大夫
(监察百官)
刺史(监察地方高官)
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地方设道
为监察区
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地方路为监察区,设通判;台谏合一
中央设御史台,地方设行御史台,每道设肃政廉访司
都察院与六科给事中的合称科道;厂卫制度
六科并入都察院
积极:利于政府对官吏加强监督;是强化皇权巩固政权的重要手段。消极:监察功能很有限
法律
教化
(1)夏《禹刑》、商《汤刑》、西周《九刑》;春秋战国:①子产铸刑书(成文法),是早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②儒法之争。儒家:仁政与德治,孔子与孟子;法家:法治,商鞅与韩非。
(2)①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刑;
②春秋战国:儒家思想。
①商鞅“改法为律”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秦律》;
②秦统一六国后,把秦律推行全国。
(1)汉初沿袭秦律,制成《九章律》;法律文告,称“令”,秦汉律令并行。
(2)礼法结合的开始,引经决狱(春秋决狱)”、以经注律
律令儒家化: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作为量刑的重要原则之一
(1)《唐律疏议》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礼法结合的典范,特别重视“孝”);
(2)《开元礼》,封建礼仪制度集大成,提倡礼治
(1)基本沿用唐朝法律体系;
渗透理学;
(2)以乡约教化乡里:理学向基层渗透、民间自发:
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但司法实践中广泛援引唐律
(1)①明: 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司法实践中重视“例”,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
②清:《大清律例》沿袭《大明律》,同样非常重视例。
(2)明清乡约宣讲皇帝的“圣谕”,原本由儒学士人发起的教化百姓的乡约,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
法治与教化相互结合的社会治理方法
逐渐成为共识
边疆
治理与民族关系
周边民族逐渐融入华夏,华夏认同观念加强
①北击匈奴,修长城;
②南征南越,加强西南夷控制;
③秦朝设典客、典属国等官职来管理民族事务
①北方:武帝三次北击匈奴
②西域:张骞出使西域,设“河西四郡”;汉宣帝时设西域都护府。
③东北:西汉设护乌桓校尉。
④推行屯戍政策。
⑤设大鸿胪管理民族事务
五胡内迁
孝文帝改革,民族大融合
①安西都护府、北庭都护府(新疆);②文成公主入藏、
唐蕃会盟(西藏);③封渤海国(东北);
④尚礼部(朝聘、册封、朝见礼仪)及鸿胪寺(宾客接待)负责民族事务;
长期并立,但各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交融从没有中断过
①宣政院(西藏);
②北庭都元帅府、宣慰司(新疆);
③澎湖巡检司(台湾)
①重修长城,设九边重镇;②与蒙古、女真各族开展贸易“马市”;③在东北、西北设都司、卫、所,西南设土司制度(长官由各族酋长世袭担任);④敕封西藏僧俗领袖为“法王”;
⑤以礼部、鸿胪寺和提督四夷馆(翻译),管理民族事务
(1)巩固东南边疆